驾驶员安全行驶速度须知_驾驶员安全驾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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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行驶速度须知 为确保机动车辆安全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实际情况,现将驾驶员安全行驶速度须知明确如下:
一、一般道路安全行驶速度
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三)机动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工程机械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上、下班,学生上、下学等人流高峰期到来时;
5)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6)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辆应当低速
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二、高速公路安全行驶速度
(一)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时速度,最高车速为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能低于每小时60公里。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乘坐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拖车不能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三)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的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四)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车道行驶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车速不能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能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