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规定110113_公司计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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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本着对供应商供货物资与公司发出物资计量数据准确性,防范因工作责任性不强,工作不细心等其它因素造成物资数据不准确,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供货原料辅料、废旧物资、外协加工产品、发出成品钢丝等其他所有外出和进入公司的物资。

三、质检部为计量工作的责任部门,财务部、采购部、以及各分厂予以配合。

第二章

计量设备校验规则

一、校验计划:根椐计量法检定要求,电子汽车衡每半年校验一次,一年两次,台秤、地上衡每年校验一次,由丹阳市计量所出据校验鉴定报告。

二、司磅员、仓储保管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计量检斤设备有异常状况及时通知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三、质检部负责人接到通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丹阳市计量所联系校验。

第三章

交接量检斤规则

一、所有物资外出必须二次过磅,二次过磅的误差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内时,应进行三次过磅,如果三次均不同,到第三方过磅,以两次相近的数量为准。

二、购买公司废旧物资车辆、发出钢材需用车辆先到磅房过皮重,司磅员对空车皮重重量数据及车牌号保存好,物资装车后再过磅保存好毛重数量最后打印出实重检斤过磅单,财务部对其监磅。

三、对供公司原料物资、外加工产品等物资由司磅员过毛重并记录保存好重量数据及车牌号,卸货后再过皮重,最后打印出实重检斤过磅单,财务部对其过程实施监磅。

四、一吨以下发出钢材在5吨电子吊秤检斤,再由台秤进行二次过磅。由仓储保管员负责检斤并打印出过磅单,财务部、计量部监磅。

五、公司内部工序半成品如钢锭、钢坯、轧材、煤等由磅房司磅员对其毛重、皮重过磅后出据实重磅单。

第四章 处罚

一、凡是违反本规定的给予100—1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20%的经济损失。

二、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故意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并承担经济损失的全额。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一、本规定的修改与解释权归质检部。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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