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调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_深圳入户入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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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招调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 2011.9.26
一、入户条件
经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批准或录用的人员,以及随招调人员同时批准迁入的人员。
二、核准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调)通知(书);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人口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
4、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已婚、再婚人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离异人员的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已孕已育或收养子女人员拟入户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户口簿不能直接表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申请人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
8、选择入户地的材料。
按照本市配偶家庭户为主,自有或亲友合法房产立户、亲友家庭户、用人单位集体户为辅,限制迁入中介服务机构集体户的原则选择入户地。
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配偶属挂靠人员的,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有效公证书、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有效公证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身份证、《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④接收单位集体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⑤配偶单位集体户:夫妻双方无房产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无法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⑥中介机构集体户: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市(区)房屋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本人和配偶在本市无房产的房屋产权查询信息单和市、区房屋租赁中心出具的无公共租赁房屋证明、用人单位无法开立集体户的书面声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
三、办理流程
1、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核准办理;
2、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
3、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入户档案及相关材料,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和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一张,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到迁入派出所入户(16周岁以上人员必须同时申领二代身份证)。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四、责任
招调人员虚假申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本申请不予办理,对涉及人员通报审批机关纳入城市征信系统,并由辖区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保证申报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本人愿意承担以上责任。
申请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