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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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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姓名:陈晨学号:10050935院系:金融学院信用管理

摘要:失业问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它关系到社会经

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许多不仅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领取标准、促进就业的效果等方面,期待尽快立法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失业保险;就业;问题;完善

我们了解,保险的种类繁多,从总体上,保险首先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商业保险分商业保险大体上可分为财险、车险、航运险和人寿保险几大类。人寿险又可分为

寿险(有投资型、储蓄型、养老年金型及普通型等)、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三类。

对于失业保险,我国自1999年1月22日起开始实行。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 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经过13年的经济发展,我国在保险方面上也取得过重大成就。很显然,十几年前制定的关于失业保险制度也已不能再适应现代发展趋势的要求。如何让失业保险制度在新形势下更好的为失业者服务,为社会服务,就成为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重要课题。

一、失业保险适用的环境已发生变化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失业人员进行生活保障,以解决暂时失去收入对其

本人及家庭带来生活困难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人数越多,失业率越高,预示着对这一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率与就业率表现出明显的非均衡性,经济发展了,但是失业率并没有因此降下来。因此,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的功能凸显出来了,然而这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重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功能已不相吻合。

1.失业率较高、失业人数越来越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失业不可避免地存在。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必然会出现一些企业由于生产的产品不再符合市场的要求而退出市场,或转向生产其他产品。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劳动者的技能因无法满足新产品的生产要求而遭淘汰,成为失业者。近年来,虽然中国保持着平均8%以上的经济增长速度,但高增长并没有给人带来预期的高就业,而是出现了大量失业者。据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社会蓝皮书》数据显示,中国城镇调查失业率高达9.4%。失业问题略显严重。

2.再就业率较低,就业形势严峻。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出台时,失业保险的功能主要是定位在保生活,促进再就业的范围也只是局限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适用对象和住处项目都比较有限。长期以来,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的适用仍停留在对失业人员的一般生活保障上,还不能保证使雇员避免失业的危险,在促进再就业方面还存在较大障碍,导致近年来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率一直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这与中国坚持把增加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不相适应。在巨大就业压力面前,我们应深入研究如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特别是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中的作用,以稳定中国的就业形势。

二、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1、立法层次较低。中国实行的是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时规定》为标志,建立起中国的“待业保险”制度,其为中国初创期的失业保险勾画出了制度框架。尽管失业和待业之争与1994年就结束。但国家以法规的形式来正式表述“失业保险制度”,其仅仅是一种行政法规的形式,始终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的立法高度,这就影响了其实施的权威性。也正是由于欠缺最高立法形式,造成了对违法行为追究的不力。于此同时,《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由于欠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其实施机制较弱,是中国强制性保险制度变为实际的自愿保险。新旧制度衔接上也会出现一些不协调,极易造成各地执行政策的差异。

2、失业保险金的缴纳不合理。中国的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确定一个最低缴纳数额控制线,各类企业采用统一的缴纳比例,没有考虑缴纳人的实际状况,这种看似合理的“一刀切”的方式导致了实际上的不合理、不公平。有些企业以各种方式拖欠、拒缴失业保险费,除了当事人有认识偏差外,主要原因是统一的筹资费率无法体现失业率和其缴纳额之间的关系,效益好,失业率低的企业通常因为很少享有而不愿参保,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因无失业人员也不能享受,从而挫伤了事业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不合理。目前中国失业保险金额领取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确定标准,各地按照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地方标准。这种形式难以避免随意性,加之人们易受平均主义影响,导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违背失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应当与失业者所做的贡献联系起来,这样才利于调动就业者的参与积极性。

4、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效果不佳。一种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只充当事后消极救助的角色,而应当扮演着保障失业工人生活和促进失业工人重新就业的双重角色,其显示了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意识和新的社会目标。在德国,1969

年颁布的《劳动促进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这一目标:“劳动促进的主要任务是在整个经济、社会政策的范围内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以避免,减轻或消除因失业给国民经济及个人利益打来的不利影响。”在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比例低,失业保险总收入不高,从而导致没有足够的失业保险金用了促进再就业,只能对一部分失业人员提供较低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指注重于爆炸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忽视了促进失业员工再就业。这样就使失业保险金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也与建立这项制度的初衷相悖。

三、对完善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改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教育、媒体宣传、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宣传失业保险制度,使人们树立失业保险观,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意识。

2.拓宽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最好是全国统一,将城镇所有具有失业风险的劳动者都纳入适用范围。这样,可避免各地在适用范围及对象上存在差异,有利于这项制度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象范围之内。

3.建立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我国审核失业资格条件不够严格,欠缺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为此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在条例第十四条增补“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条款,这样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不仅与国际接轨,且从制度的设计上堵住了那些不具备劳动能力,没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而又符合其他条件的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应明确界定“就业”与“失业”,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资格审核机构,督促失业者早日进入失业保障体系,隐性就业者申报就业,退出失业保障体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良性运行。

4.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势,仅仅依靠国家财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的失业保险收支缺口难以维系。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城镇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严重的情况,可以采用税费结合的方法强制征收失业保险费,扩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将城镇和农村的一些隐性失业人员纳入到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范围内。同时,广泛开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如鼓励个人和单位的投资、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的高效运作吸引投资、通过开展公益性的活动等项目来吸引投资等。

5.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的管理制度。(1)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省市成立财政、审计、计划、劳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格审批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把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纳入国家财务检查和审计之中,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置于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做到专款专用,无论是原准备金,还是其增值部分应全部用于失业保险。(2)加强对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管理机构等方面也都应向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过渡。鉴于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等问题,应合理确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解决政企不分、政出多门和扯皮内耗等问题,逐步实现政府不直接经办失业保险,而成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失业保险机构,保证失业保险管理和运行的相对独立。

总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中,一定要把推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机制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国家、企业、个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备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社会稳定、深化国企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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