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零售行业协会讲程要点_药品行业协会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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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零售行业协会章程
(在医药零售行业协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湛江市医药零售行业协会”(简称为:医药零售协会)
英文译名:ZHAN JIANG CITY MEDICAL RETALL PROFESSIONAL SOCIETY 缩写名称:ZJCMRPS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湛江市医药零售行业的药店、药房、诊所等企业为主体,自愿联合发起来的,是经湛江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的中介组织。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医药零售行业及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协议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湛江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湛江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湛江市(含五县四区)。
第六条
本协议的会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40号铁路二区桂旅社201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实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调研,对行业相关经营政策和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等活动。
(三)经政府职能部门同意和委托,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行业的GSP改造,重大联合经营项目开发的前期论证。
(四)开展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组织行业展览会,推进与外地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广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
(五)宣传、贯彻国家、省及湛江市有关医药零售行业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并根据医药零售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行业管理。
(六)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立协会信息网站,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服务。
(七)提供业务技术咨询指导性服务,提供业务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转让服务。
(八)积极推行名牌战略,组织好名优产品评选,推介和销售工作。
(九)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
(十)承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会员企业所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第九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药店、医疗诊所、卫生材料的零售企业。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经协会会员部审核后,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由理会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议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议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九)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
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议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每年上缴会费暂定为100元,多缴不限。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减免。
第十五条
会员由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
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的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的变动;
(五)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通过重要决议;
(七)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超出此规定的,须报请市主管单位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领导本协议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规范管理的配套制度;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对本协会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应形成会议记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请主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不设有专职人员组成的秘书处作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列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中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二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专业部门,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和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协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12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