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_蓬溪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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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根据中、省、市关于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为探索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文化、工商、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氛围,有效地打击文化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县文化市场不断走向繁荣。

一、明确部门职责

(一)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版权保护工作,严肃查处走私盗版、违规复制等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音像市场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无照经营活动。

加强对演出市场的日常管理。加强对演出团体、演艺人员的资质审查,严格审批(核)营业性演出活动;加强对演出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结合实际不断强化技防手段;严肃查处演出团体、演艺人员、演出经营场所各种违法演出活动,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淫秽色情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使用非法音像制品、电子游戏项目等违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许可程序,依法查处美术品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依法对全县视听节目的网上传播进行审核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设立和传播视听节目的网站进行监控查处,提出封堵意见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依法对视听节目的网络版权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进行查处。

加强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播出的协调与监管,保护广播电视无线、有线和卫星传输覆盖网的正常秩序,保护广电设施的安全。对非法生产、销售广播电视发射传输设备、非法设置和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并严重干扰广播电视正常工作、危害广播电视传输秩序和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积极作好信息通报和沟通,加强监测和指挥系统的建设,建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播出防范保障体系。

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出版行政案件,维护出版物市场正常秩序。严格监督管理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品发行(复制)和进口,坚决取缔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侵权盗版出版物,特别要坚决取缔以未成年为对象,含有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宣扬淫秽色情,渲染暴力、迷信、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出版物。加强对著作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监管,查处利用互联网以出版物形式传播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落实文化市场管理行动。

(二)县公安局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依法落实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

依法查处经营政治性、淫秽、宣扬邪教等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演出活动和演出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加强对各类演出活动的事先审查和实地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淫秽色情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消防、治安管理,对在娱乐场所内进行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或者进行淫秽、封建迷信活动等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严厉打击美术品经营活动中的犯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加大对在视听节目中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的监控力度,对网站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视听信息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文化、工商等部门开展地面卫星行政管理工作,及时查处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危害安全播出等违法犯罪活动,与文化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积极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务。在广播电视重要保障期和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积极开展治安巡查和打击各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与危害安全播出的行为。

(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

加强对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依法取缔、查处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取缔非法经营美术品的场所和活动,对美术品经营活动中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传播视听节目的网站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网上传播视听节目的主体资格;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视听节目网站的活动。

负责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城市管理局

加强对游商、流动摊点非法经营音像制品、出版物、美术品的管理,协助文化部门依法取缔占用城区的道路、闲置地进行非法演出的行为。

(五)县教育体育局

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治理,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各类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学校内部的网络和终端,不得出租、转让给他人经营。

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坚决制止非法音像制品进入校园,一旦发现非法音像制品在学校流传,要及时查禁,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和老师抵制盗版,不使用盗版教材、教辅。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收视反动、淫秽等有害视听节目。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活动,清查校园周边的演出经营场所,建立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六)团县委

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

提高青少年对打击侵犯盗版、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意义的认识,引导广大青少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拒绝不良文化,提高他们对走私、盗版、淫秽、色情等各类非法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的自觉抵制能力。

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抵制不良娱乐活动,不去未成年人不宜去的活动场所。

(七)县财政局

保证有关部门对各文化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文化市场专项整治、文化市场管理行动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八)县法制办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一)实行信息通报制度的单位: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县公安局及治安大队、经侦大队、网监大队、消防大队,工商局及经检大队,城管局及城管执法大队。

(二)信息通报的内容:

1、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和监管查处情况。

2、协助其他管理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情况。

3、文化市场动态及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建议。

4、无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信息。

5、查获的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事故。

6、县委、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或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信息。

7、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最新出台的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意见和管理措施。

8、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三)信息通报的时限规定:

1、信息通报实行一月一报制,当月的市场管理信息,在次月的5日前通报。

2、查获的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事故,由负责查处的部门在2天内通报。

3、无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信息,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时上报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信息通报的管理:

l、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信息通报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按规定互相报送。

2、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负责做好所通报信息的处理工作,定期编印“文化市场信息”,分别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参阅。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一)参加会议对象: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等部门的分管局长和相关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

1、每季度召开一次。

2、发生重大事件或有必要时,随时召开。(三)会议内容:

1、通报交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研究分析文化市场形势,研究解决文化市场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考察、检查市场的经营情况及管理工作。(四)会议地点: 根据工作需要届时确定。

四、坚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为解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一)根据文化市场管理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每月组织开展二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

(二)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遇有需相关部门配合的事宜,可直接与相关部门职能科(队)室联系,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确保人员到位,执法到位。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文化市场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系统工作特点和干部管理机制,分别建立文化市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力,文化市场存在严重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要坚决追究直接管理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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