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被吊销企业操作规程_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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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被吊销企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被吊销企业的恢复工作,确保案件管理系统数据准确;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局及分局实施恢复被吊销企业工作,均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局及分局遇下列情况可以对被吊销企业进行恢复:

(一)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或者操作人员误操作致使企业进入吊销库的;

(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且复议或判决已经生效;

(三)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发现确有错误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恢复的。

第四条:凡对被吊销企业进行恢复的,有关部门将相关料送法制处(科),法制处(科)在计算机上予以恢复。

市局法制处负责恢复被市局吊销的企业,分局法制科负责恢复被分局吊销的企业。

第五条:对经过审查确实需要对被吊销企业进行恢复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的:

l、承办部门填写《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由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处(科),有复议决定书或者生效判决书的,一并报送;

2、法制处(科)对《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审核同意后,负责在3日内在计算机上对企业予以恢复;

3、《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由有关承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二)属于第三条第(三)项所列情况的:

1、有关承办部门填写《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并草拟撤销处罚决定书,连同有关案卷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2、主管局长批准后,有关部门将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有关部门将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送法制处(料)一份,法制处(科)收到材料后3日内在计算机上对企业予以恢复;

4、企业恢复后,由承办部门将《恢复吊销企业审批表》、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证明同原案件材料一并归档,并同时将撤销处罚决定书抄送登记部门及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在归档的同时,对企业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管理部分进行相应处理;

5、对已将被吊销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在企业被恢复后告知有关部门。

(三)属于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况的,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照本条第(一)项办理;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照本条第(二)项办理。

第六条: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认定为错案的,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案追究办法(试行抚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属于第三条第(一)项中操作人员误操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

企业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作出日期

恢复原因及审批事项承办人:日期:

办案部门负责人意见 法制部门负责人意见日期:

主管局长意见 日期:

恢复情况记录操作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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