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退出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认定_基本医疗保障相关信息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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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贫困退出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国家卫计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印发《陕西省健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规划发〔2016〕48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1.贫困退出标准

(1)贫困户退出标准:是指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2)贫困村退出标准:是指村有标准化卫生室。

标准化卫生室是指:建设规模不少于60平方米;卫生室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卫生室原则上配备1名或1名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不具备医生配备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点服务。经县级卫计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服务半径不足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5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为服务。(3)贫困县退出标准: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达到100%。

2.相关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四重”医疗保障体系。

(2)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规范转诊程序;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政策。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就诊,新农合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较非贫困人口多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3000元。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门诊报销额度较非贫困人口多20%。

(5)符合大病集中救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大病救治措施。(6)经过“四重”医疗保障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

三、认定程序

采取随时达标,随时进行核查、初审和审核。农户参加新农合和大病保险的认定,4月底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5月底前完成市级初审,6月底前完成省级审核。患病贫困人口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村标准化卫生室认定工作应于9月上旬完成县级核查认定,9月中旬完成市级初审,9月底前完成省级审核。其认定程序如下:

(1)县级卫计部门对拟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按照基本医疗有保障认定标准,组织核查认定,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卫计部门。

(2)市级卫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的核查认定报告进行初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市级初审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时将拟退出贫困县的市级初审报告报省级卫计部门。

(3)省级卫计部门组织对市级报送的拟退出贫困县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拟退出贫困县省级审核意见报告,报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4)延安市、韩城市相关认定工作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卫计部门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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