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_软件行业协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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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 头 市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修改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汕头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SHANT0U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STSIA。第二条 本会是由汕头市从事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与生产的单

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软件产业有关资源,为 会员单位和软件产业的发展壮大服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 供技术支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 导。第五条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汕头市科技馆 15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传达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扶持软件企业的政策,协 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代表软件企业向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1 反映软件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二)整合国内外优秀软件厂商资源,促进软件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

(三)广泛联络本地区信息化应用单位,协助软件企业和应用 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四)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和交流,举办相关讲座和研讨会,制 订行规、行约,支持软件开发,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营造 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 员之间的纠纷;

(五)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调查、行业协调和管理,根据政府职能部门授权,起草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规 范;

(六)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实施计算机软件和应用考试,提高软件队伍整体水平。

(七)通过多种方式,为软件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提供咨询、辅 导、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2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汕头市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汕头市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 元。3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 1 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

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 能;

(二)选举或者免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 事、理事、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 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4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

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 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 2/3 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 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 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 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 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5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 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 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

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 3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6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

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 员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

(二)中。如聘 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

(八)中)。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 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

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7 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 长为列席)。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 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一)会费;

(二)捐赠;

本会经费来源: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8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

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 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 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

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 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 9 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 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 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

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 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员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过后 30 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10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 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 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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