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手续须知(推荐)_办理失业手续须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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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

一、办理失业登记机构

1、与市属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与区属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到所属区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应按办理用工报备手续到相应的市或区就业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失业登记手续]。

2、新增劳动力或其它情况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二、办理失业登记程序

1、本市户籍员工办理失业登记,应由失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人事携带以下相关证件材料,到相应的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①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注明退工时间和退工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档案寄挂在人才服务中心的,可提供加盖该中心印章的调动表)。

② 通过“厦门人力资源网”(网址:)规定程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式两联)。

③ 失业人员本人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劳动就业手册》)。

④ 若本人辞职,需附上辞职报告;若合同期满,需附上相应的劳动合同。

2、来厦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将通过“厦门人力资源网”规定程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传真至相应的就业中心经办窗口(柜台),由经办人员直接在网上办理退工手续。

3、办理时间要求:应在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2个月内(社会保险停交后2个月内)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如尚未办理《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2、若非失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的人事办理失业登记,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若拟退工的员工未办理用工报备手续,须由用人单位为该员工补办用工报备手续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如遗失《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劳动就业手册》)的,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后,到户口所在区就业中心申请补办。

四、友情提示

1、办理完失业登记后,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请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用人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待遇审核科经办窗口)申请失业保险金。

2、本市户籍员工办理完失业登记后,请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档案和退工通知单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若已有新的工作单位,请直接到新单位报到即可。

五、服务场所地址

(一)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长青路191号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5123420 5207078 5123372(传真)

(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海沧分中心:南海三路1268号联系电话:6530626653062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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