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_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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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纪律是企业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员工个人形象最直观的表现。为进一步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公司员工的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为全面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建立公司劳动纪律责任机制,公司对员工的劳动纪律实行分级考核,层层负责。

(一)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公司各部门正职(含副职主持工作)等管理人员,由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管理,各部门负责人由部门分管领导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管理。

(二)公司各部门中层副职管理人员由各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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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员工外,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纪律由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管理。

(四)班组是劳动纪律管理最基层的单位,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人员劳动纪律的日常管理、考核、监督、检查以及对违纪人员的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部门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纪律管理的职能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各部门考勤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分析;

(二)负责会同监察部、工会等部门组成“劳动纪律检查小组”,每月至少一次对公司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检查结果的材料整理、数据统计及汇总;

(四)负责收集公司员工对违反劳动纪律相关人员的情况反映与调查核实,并提出对核查属实的违纪人员的处理建议报总经理;

(五)负责对劳动纪律考核结果的执行;

(六)其他应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的劳动纪律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不定期对劳动纪律检查结果进行督查。

第二章 劳动纪律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社会公共秩序,不赌博,不斗殴,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第八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履行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连续生产经营部门应当24小时安排人员当班,当班员工应当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当班岗位上对口交接,轮班人员应当提前20分钟到岗交接班。如换班时无人接班,当班人不得停止工作,并及时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员工着装应整洁、大方、得体,并符合安全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接待客人谈吐文明、礼貌,树立守法、诚信的企业形象。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标准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指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公司原则上实行“朝八晚五”标准工时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为标准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3- 第十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员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倒班制的生产运行部门或其他特殊工作岗位,可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部门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因季节变化、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生产异常情况需调整工作时间的,公司将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员工休息,依法安排员工休假。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公休日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日出勤。

第二节 外出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办理各项公务或因私外出,实行“外出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外出时,须事先按程序填写《员工外出办事及请假登记表》(附件1),阐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工作岗位的时间,按本办法第三条管理权限进行申请批准。请假登

记表在每年一月份第三个工作日前随考勤统一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统计备案。

第三节 考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和考勤管理,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和旷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串岗、无故离岗、聊天、吵架、斗殴、做私活、玩游戏、睡觉、饮酒等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兼职)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管理工作,考勤员应当将其负责的考勤汇总表及相关资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交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考勤员据实考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责考勤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员工的出勤情况管理考勤。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一节 婚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已经在法定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可享受婚假3天(含公休日)。凡符合晚婚年龄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另增加享受15天的晚婚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再婚员工不享受晚婚休假。

-5- 第二节 产假、哺乳假、护理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女员工依法登记结婚,生育第一胎,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享受国家法定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双胞胎、难产的,凭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员工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零9个月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可另享受晚育假90天。

第二十八条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妊娠),可凭医疗机构证明享受15天产假。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每日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包含往返途中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员工依法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正常生育男员工享受护理休假五天,手术生育男员工享受护理休假十天。

第三十一条 员工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管理的其他规定:

(一)产假、护理假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二)非婚生育、无计划生育等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不得享受上述假期及其相关生育待遇。

第三节 丧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员工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含公休日);赴外地奔丧的,根据路途实

际情况可适当给予往返路途假。往返路途假按距其治丧地点的路途里程适当给予。

第四节 事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确因有事,并有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超过三天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节 工伤、病假(含非因工负伤)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因病(含非因工负伤)确需请假休息或住院治疗的,按请销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员工应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即视为医疗期满。

第五节 各种假待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婚假、哺乳假、护理假、丧假、事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员工产假的医疗待遇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黑人保函[2009]335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及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期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黑政发„2003‟89号)文件执行。

第六节 请销假程序

-7- 第三十九条 员工需请假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员工依法享有的婚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丧假等,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凡需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丧假、工伤、病假的员工,首先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单》(附件2),并按请假单项目签字审批。

(二)员工在办理以上请假手续时,还应按规定附相关材料: 1.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产假、哺乳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医疗诊断证明书。3.护理假:男员工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住院生育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4.丧假:填写《员工请假单》时,需在请假单备注栏中写明本人与丧者的亲属关系及办丧地点,以便人力资源部按距离远近给予路途假。

5.工伤、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第四十一条 员工确属特殊情况(如休假在外、出差或危急病人)未能及时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公司不予认可并作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员工休以上各种假结束,应在上班当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到并销假,同时告知其所在部门考勤员确认,并由考勤员汇同考勤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假期均应一次性休完。

第四十四条 其它年休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均按公司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按照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公司给予员工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

(六)撤职;

(七)解除劳动合同。

-9- 第二节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劳动纪律,严禁迟到、早退,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的;

(二)不服从公司工作岗位调整的,在规定时限内不到新岗位报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而缺勤者。

(四)未上岗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上岗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所安排岗位报到的;

(五)实行倒班制的员工未经部门批准擅自协商替班的;

(六)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的;

(七)迟到、早退时间30分钟以上的;

(八)本办法界定的其他旷工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至

(四)项规定的情形,按相应的缺勤时间计算旷工;有前款第(五)至

(六)项规定的情形,按相应时间计算旷工(不满半天按半天算)。有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每次在3小时以内(包含3小时)的,计旷工半天;一天内出现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超过3小时的,计旷工一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员工旷工的,对其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五天以上者,公司可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上班时间,员工不履行工作职责,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事情的(例如聊天、睡觉、玩游戏、干私活、打牌、赌博等),对当事人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

若员工不履行工作职责、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事情的情况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经教育后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其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除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工作时间(含节假日值班)擅离职守,可能给公司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

若该员工擅离职守的情况出现三次以上的,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其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公司除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外,将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 工作时间(含节假日值班)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的,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及对其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公司除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

-11- 外,将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上班时间吵架、打架斗殴,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员工酗酒上班或上班期间不服从领导指挥,经教育不改者,或无理取闹、骂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有权劝当事人退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考勤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其考勤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员工出勤情况的,一经发现,公司将对考勤员及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

部门主要负责人指使或纵容、默认考勤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明知考勤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予制止,致使考勤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员工出勤情况的,一经发现,公司除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外,将给予通报批评、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重视本部门劳动纪律的管理,未能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员工故意破坏公司生产设备、损坏生产工具、办公用品,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采用经济考核方式进行处罚的,处罚标准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执行。第三节 处罚程序及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员工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公司在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员工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公布《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员工对公司处罚不服的,可按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补充。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下发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员工外出办事及请假登记表 2.员工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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