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作流程(试行)_申请失业保险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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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作流程(试行)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制定本流程。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
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初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7个工作日内报高新区社保所审核:
(1)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一式2份,人劳局备案,存档单位、失业保险机构各留存一份);
(2)失业人员档案;(持填好并加盖调出单位公章的“市内职工流动就业登记表”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到人才中心领取档案。
单位持签章的《保定国家高新区失业职工登记表》到高新区社保所送审档人员,审档人员对申领者进行资格审查、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及期限,并在档案招工手续上加盖保定国家高新区社保所核准章。
四、失业登记
单位备案后,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持档案等材料,到居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填写《求职登记表》,办理《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存档手续,签订《存档协议》。
五、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日内办结申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力。
失业人员办理完失业登记后,及时向失业保险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复印);
(2)《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3)《求职登记表》复印件;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协议》复印件;
(5)《保定国家高新区失业职工登记表》。
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及时交社保所审档人员,审批失业,登记台账。并在《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十二页填写缴费年限、失业原因、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期限,签审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