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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福利: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摘要: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孤残儿童的福利和保障是儿童福利的最基本内容。儿童福利政策,特别是孤残儿童福利政策对保障孤残儿童的权利、满足孤残儿童的需要和促进孤残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本文首先叙述了我国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面临的一系列的问题;最后对今后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孤残儿童的福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孤残儿童;身心需求;福利现状;问题;建议
你还记得小时候妈妈温暖的怀抱,爸爸甜蜜的宠爱吗?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段被宠爱的童年时光,可是有一群孩子,他们自出生伊始便走上了一条比普通孩子崎岖、晦暗的人生路„„没有亲生父母的爱护,没有完整的家庭,没有健康的身体„„
对,他们就是孤残儿童群体。目前,我国共有888.55万孤残儿童。其中孤儿大约有71.2万。0-14岁残疾儿童有817.35万。在这些残疾儿童中有盲童18万,聋童116万,弱智儿童539万,肢残儿童62万,精神残疾儿童1.4万,综合残疾儿童80.95万,而这并不是最终的结果,这个数字还在增加。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数据,中国每年有80万至120万名缺陷儿出生,有十万名婴幼儿被遗弃,而相应的孤残儿童福利政策还有许多缺陷,远远不能充分保障孤残儿童的需要和身心的健康成长。
一、孤残儿童身心需求分析
(一)对家庭关爱与家庭教育的需求
孤残儿童对家庭关爱十分需求。孤残儿童最长接触的是儿童福利院的护理人员和特殊教育老师,长时间的相处,慢慢有了感情,形成了亲密的关系,但是这种感情与血缘关系相比,亲密性还有一定的差距,并且,儿童福利院的护理人员流动性很大,日常工作比较繁重,对孩子的照顾不能面面俱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孩子对某位护理人员有了依恋关系,当护理人员因为某种原因离开了儿童福利院,对儿童的内心又是一次伤害。爱的缺乏就像缺乏维生素一样,会抑制人的健康成长,影响人的潜能的发展与发挥。一个人需要懂得爱,否则,容易陷入敌意和猜忌之中。孤残儿童由于缺乏来自父母的关爱,因此更加渴求父母的爱,当看到与自己同龄的孩子有父母的陪伴,自己却孤单一人,有的孩子会怨恨自己的出身、嫉妒他人,甚至怀疑他人对自己的善意,内心失去平衡。
家庭教育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起点和基点,是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域,孤残儿童生活在缺失普通家庭结构的儿童福利院,没有体验家庭生活的机会,早期家庭教育的缺失,他们没有父母角色可以模仿,亲情教育缺位,对家庭概念的理解匮乏,使孤残儿童在塑造正常人格和行为方面缺失了必要条件。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为其社会化提供了最初和最根本的场所。而家庭氛围的缺失,成为他们社会化的巨大障碍,在他们的生命里缺少“最重要引路人”的引导和影响。积极帮助孤残儿童寻找家庭这个避风港,有利于孩子在生理、心理上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化进程。
(二)对生理康复的需求
众所周知,身体上的残缺,往往会给人带来很大的不便,对今后的发展和融入社会都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孤残儿童由于自身生理上的残疾,往往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自卑感,甚至让他们不愿意融入社会这个大家庭。所以,生理上的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此造成他们心理上的缺陷。如果能够通过医疗来对他们进行康复,让他们可以和正常孩子那样无拘无束的生活,那对于他们该是多么的幸福!因此,满足他们生理康复需求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孤残儿童福利现状
(一)相关制度保障方面
我国目前保障孤残儿童的制度有家庭寄养或收养制度和院舍集中供养制度。其中家庭寄养制度是我国近年来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尝试。这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寄养模式,一方面体现了“以儿童为中心”的照顾理念,另一方面,又能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会福利的社会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儿童福利事业也在不断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开始越来越多地把孤残儿童的精神需求、心理需求、人格发育等与他们的生理需要一同纳入保育服务的范畴。院舍供养制度是一张我国传统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它是通过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来集中供养残孤儿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仅有1800余家福利机构在收治残孤儿童,其中在政府管制下的儿童福利机构共计800个,包括独立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中的儿童部、养老院中的儿童部;特殊教育学校约1000余所;国内外的民间组织也参与到救治的各类项目中来,如美国半边天基金会、美国浩德儿童服务中心、儿童希望、天使妈妈等等。(二)福利政策发展方面
从孤残儿童福利政策发展的角度来看,当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内容大致可以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第二部分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如《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等;第三部分是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划纲要,如《儿童权利公约》、《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第四部分是孤残儿童保护行动计划,是对前面论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不仅孤残儿童福利制度趋于完善、养护理念更加先进,儿童福利也开始覆盖更广泛的群体。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已经开始并正在完成与世界先进模式的过渡、接轨。
(三)生活照料方面
生活保障作为孤残儿童最基本的权益,历来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因此生活照料一直是儿童福利机构的首要任务,让孤残儿童吃饱、穿暖,拥有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是儿童福利机构最基本的任务。国家颁布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规范生活照料福利供给的内容;执行的“儿童福利机构的蓝天计划”,进一步推动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建设。目前,福利机构基本做到了操作管理规范化且生活环境人性化。但我们还需注意的是,目前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很短缺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有关福利机构有工作人员1万人,集中供养孤残儿童5万余人,工作人员和被照顾儿童的比例约为1:5,即一个工作人员照顾5个孤残儿童。对于被一些家庭收养或寄养的孤残儿童,我国颁布了一些法规,规定了寄养孤残儿童的家庭必须满足一定的经济等条件。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还必须履行有关义务,如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寄养家庭必须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四)医疗康复方面
医疗康复作为孤残儿童“养治教”中的重要一部分,对于保障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孤残儿童的医疗和康复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孤残儿童的手术医疗和康复需求,民政部于2004年启动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全国范围内数万名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共为全国1109家社会福利机构的4.8万多名残疾儿童实施了手术治疗和康复矫治。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明天计划”针对的仅仅是有手术适应症即能够进行手术治疗的儿童。对于那些不能通过手术治疗和需要进行长期康复的儿童,他们的医疗康复需要还难以得到制度性的保障。
(五)教育方面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其中,发展权指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对于孤残儿童,教育对他们今后的身心的健康成长和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面对儿童的教育,儿童福利机构在理念上开始越来越加以重视,并在实际行动中加以落实;政府颁布了相关政策促进孤残儿童接受教育,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政策的可操作性有限,对孤残儿童的帮助并不大。
三、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现存问题
目前,对我国孤残儿童福利需要的满足主要通过院舍集中供养和家庭收养或寄养实现的。其中,由于家庭寄养政策是近年来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尝试,因而占的比例相对较小,主要还是传统的院舍集中供养方式来满足孤残儿童的需求。而传统的院舍供养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端,需要在今后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加以改善。虽然,家庭寄养或收养不仅被认为是安置孤残儿童的最佳选择,而且是节约国家开支的最好方式。并且寄养和收养在建立亲子关系,为孤残儿童营造正常的家庭氛围,促进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儿童收养或寄养也存在许多问题。
(一)院舍集中供养方面
第一,从工作人员配备的角度来看,院舍集中供养较难达到当前对孤残儿童照顾的需求。目前我国多数儿童福利机构的保障水平低,职能较为单一,重生存,轻发展。一方面,工作人员专业性较差,整体素质较低,缺少专业的护理及康复人员,许多服务人员是临时招聘的,不具备专业知识。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在对孤残儿童的“养、治、教、康”服务中,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尤其薄弱。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与被照顾儿童的比例偏低。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顾儿童的比例是1:1,即工作人员对儿童进行一对一的专人看护,能够全方位地照顾到孤残儿童,而目前我国基本上是一个工作人员照顾5名儿童,与发达国家1:1的比例还存在较大差距。
第二,院舍集中供养不利于培养孤残儿童健全的人格,导致其成年后融入社会的能力不足。对于儿童福利院内孤残儿童的生活照料一般是相对封闭的、集中性的。这种养育方式虽然方便管理、能够较好地保障孤残儿童的生存需求,但却忽略了对孤残儿童社会化的培养,没有将他们的成长发展与外部社会环境很好地进行协调融合,特别是在家庭亲情、亲子关系方面存在很大缺失,造成了他们情感世界的空白,不利于孤残儿童融入社会。院舍照顾模式使得在儿童福利院中长大的孤残儿童缺乏对于正常的家庭生活的体验,缺乏父母的关怀爱护,缺乏与亲人的健康的情感依恋关系,缺乏必要的情感交流和与他人的情感共融,缺少丰富的社会环境的刺激,从而严重影响他们与主流社会的融合、健康人格的形成以及智力潜能的发挥,影响他们最终回归社会。
第三,院舍集中供养导致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由于专业的工作人员缺乏,在机构管理运作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工作人员无法为孤残儿童提供持续性的照顾,工作人员与孤残儿童之间无法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关系,孤残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感受不到家庭的氛围,可能会导致他们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孤残儿童“社会人”的属性难以培养,对社会冷漠。同时,由于缺乏实际的社会环境,缺乏家庭生活的体验,缺乏父母的爱,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孤残儿童无法产生安全的心理依恋,这将会影响到他们在今后对他人的信赖感和自我信任,甚至有可能造成性格或人格的扭曲。
(二)家庭寄养和收养方面
第一,寄养家庭的专业性难以满足孤残儿童生理康复需求。普通寄养家庭在孤残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料方面能够做到有爱心、有耐心。但由于相当一部分孤残儿童,尤其是中度、重度残障儿童在生理、智力上的缺陷,其康复训练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而目前中国医学康复专业人员培养远无法满足当前社会需求,普通家庭作为残障儿童的寄养单位,要求寄养家庭父母具备专业和系统的康复训练知识及技能更加困难。同时,当前基层社区的专业康复指导人才与设施基本匮乏,也使得寄养家庭在残障儿童康复训练的专业求助上求助无门。仅仅依靠托养机构的定期巡视,无法及时、准确地给予寄养家庭父母的专业指导,对于被寄养的孤残儿童的身心康复也不利。
第二,孤残儿童收养寄养欠缺社会支持,政府仍占主导,社会力量介入不足。目前我国的家庭寄养收养工作主要是政府、儿童福利院、个人的参与,其他社会力量如国际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的介入却很少。虽然一些地方的福利院也曾与国际上的某些基金会合作过,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第三部门的进入渠道不畅通,导致社会力量没有形成制度性支持,间断性的帮助显然是杯水车薪。我国现行儿童福利政策过分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使得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转移自身责任而对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寄养收养行为采取放任甚至鼓励的态度。另一方面,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开展儿童福利保障等慈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被忽视,对这些重要支持力量的引导和规范缺失,没有形成畅通的儿童福利事业多元参与渠道。
第三,家庭寄养的法律支持不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迄今为止还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实际工作在探索实践中不断改进,但理论工作和立法工作却较为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得实际工作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给实际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立法与政策,民政部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还不完善,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各个地方在具体执行家庭寄养业务时带有盲目性,一些具体问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家庭寄养工作。
第四,政府和社会对寄养收养家庭的监督不到位。寄养收养儿童受虐待问题,利用寄养收养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大量存在。许多家长表面上说出于爱心想领养一个孤残儿童,但实际上却可能是企图利用寄养孩子赚取孩子的生活补贴,一旦孩子抱回家,就不把心思放在孩子身上,甚至出现虐待、囚禁孩子的现象。政府和社会在对寄养家长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角色缺位,没有对收养和寄养家庭进行后续的监控评估,社会舆论环境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且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寄养收养儿童的虐待等违法行为没有规定具体可操作的惩戒措施。
四、对完善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明显滞后与社会的发展和儿童的需求,未来我国的孤残儿童社会福利需要在以下“三化”方面不断发展完善。
(一)社会化
1.鼓励社会力量的介入,引导儿童福利事业的主体多元化,从立法和制度建设上保证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福利社会化”并非只是一句口号,要使相应的政策法规具有可操作性,使社会化能够落实到操作层面。
2.应适当减轻政府的负担。这并不是指政府的责任会有所减少,而是说政府的工作内容应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制订和完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评价体系,为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二)专业化
1.对于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儿童,培养心理治疗员、语言治疗员、康复员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以满足孤残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需求。
2.对于被收养和寄养的孤残儿童,社会工作者应组织寄养和收养家庭参与孤残儿童的教育培训,为家长们提供专业的指导,并及时进行追踪反馈,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满足每个特定阶段孤残儿童的成长需要。
(三)制度化
1.健全家庭寄养法规政策体系。目前中国的社会福利立法仍然不足,而且即使是现有的法规和政策,也存在着规范不到位和运行机制模糊的缺陷。家庭寄养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家庭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明确,却执行不到位。因此,在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时,应当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且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
2.建立寄养收养的配套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对家庭寄养和收养的孤残儿童形成入学、医疗、就业方面的制度性保障,保证孤残儿童的发展需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同时,以社区为依托,建立社区康复中心,积极解决孤残儿童的康复问题。
3.建立和完善对家庭收养和寄养的监督监控机制。不断完善包括政策维护、政策监督、政策评估在内的家庭收养寄养监控体系,使家庭收养寄养工作可持续发展。同时应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利用社区以及公众传媒的力量进行监督,防止收养和寄养家庭虐待儿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孤残儿童有一个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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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119124172 班级:社保112 指导老师:卢成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