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与道德_浅谈网络道德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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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
用。”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
“以德治国”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所以“以德治国”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还要看到,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的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是不会有健康人格的。同时,道德与法治比,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概念,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而法治则是历史的范畴,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会自然消亡。从这个角度上讲,德治的意义更加广范、更加深远。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德体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还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等等。
一、法与道德词源
(一)法
法(fǎ),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又有记载“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二)道德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没有任何一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道德很多时候跟“良心”一起谈及,良心是指自觉遵从主流道德规范的心理意识。道德不是天生的,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道德在阶级社会中是指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规范。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而创造的精神产物。目的是使被统治者自愿的放弃自己的利益,心甘情愿的接受统治阶级的奴役。因此阶级社会的道德往往是一种双重标准,对于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行为规范。
统治阶级往往把自己的利益等同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被统治者的个人利益无条件的服从虚幻的集体利益(即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必须毫不犹豫的牺牲个人的生命。
二、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学理含义
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
(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
(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能力。
(2)道德的教育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能通过评价和鼓励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
(3)道德的认识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殊对象—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反映的结果表现为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三、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与道德相区别
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益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4、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等诸手段。
5、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6、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即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它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
7、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二)法与道德相联系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四、法与道德的互动(矛盾的运动-冲突与亲合)
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不同价值的斗争并未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趋于衰弱。恰恰相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它应就此消亡。所以此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但是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是新法律规则的引入和旧法律规则的改变或废止能够通过有意识的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所以,如果这种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仍旧在法典中并且被司法官员不断的援引时,危害结果将会毫不犹豫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
另一方面当原本没有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然而,法律规范是人为确定的,而道德规范的扩张难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个案处理中,依旧使用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时,冲突就在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在本质上是因为在短期内价值观念的延伸无法适从于它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
再则,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的阻止此等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地弱化、消失。即使刚出现时尚有民众指责此等破坏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为的重复出现,会麻木人的道德精神的感应力,从而不在关注这样司空见惯的事。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www.daodoc.com)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之所以称为基础其实质是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
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
愿望虽然美好,却过于理想化。期盼或要求人们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前进而不去做相反的运动,是合理的。但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遵循于此,则是不确定的。唯一可确定的是没有道德和法律,这些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不可能成为现实;只要道德和法律的现实存在,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有实现的一天。因此,理想化的愿望需要实践。
五、运用法律传播道德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那么,如何来提高道德素质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法与道德的矛盾关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约另一方,以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一、法的肯定。在尊老爱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不适宜运用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譬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间接肯定该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
第二、法的否定。就是要运用法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避免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那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第三、依法治国避免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侵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第四、适当的法律宣传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手段,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六、利用道德促进法治
第一、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道德都要规定在法律中。应当看到,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道德的调整范围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制定得再多,也难以包罗道德的一切规范。况且,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如人们的思想观念、亲情关系等,法律不仅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模式,而且如果都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也是不现实的。
第二、在考虑哪些道德规范要在法律中予以规定时,要看到由于法律的执行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所以,当某种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时,即使这些行为不符合人们的普遍信念,也不应当用法律去予以强制,而应当由道德去予以规范。由于道德的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所以,道德不仅可以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且可以评价,指引人们的思想和观念,这种舆论力量和内心的自觉,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规范,有可能更为有效。只有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才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
第三、在将道德规范规定为法律时,要考虑到应当将何种水平的道德规范规定为法律。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认识水平等相比较而言,道德规范也有层次高低之分。作为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法律,应当根据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作出现实而明确的价值取舍,将现在大众所认同、践行的道德,体现在法律中。如果脱离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超越这个水准,就会因多数人达不到该标准而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抵触和规避。这种没有人文基础的、脱离生活的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将会无法或难以执行,它在现实生活中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其权威和尊严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可否认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和挑战。在社会巨变中,当新的道德观念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之时,人们往往在道德领域中会感到无所适从,于是出现了道德的暂时“滑坡”现象。这时,法律应当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予以规定,在法律中体现国家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提倡。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要求一些有不道德行为的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婚姻法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刑法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等;另一种是明确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提倡,例如,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等等。法律通过对一些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禁止、惩处,和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明确提倡,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法律的执行,不仅要靠国家强制力,而且要靠说服力,这种说服力基于人们内心的信赖。如果人们认为法律规定符合其认同和信仰的道德规范,他们的心中就会信赖该法律规范,从而自觉地去遵守;如果通过社会舆论和教育,在人们的内心形成了守法的道德习惯,社会成员就有了对法律的自觉信仰与普遍认同,法律就能够得到一体的遵行。
结论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相互渗透。并且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但在现实中,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对法的实施同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反之,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有效传播道德。要实现社会的繁荣、进步,必须做到运用法律传播道德,同时还要做到利用道德促进法治。
浅析法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