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领取失业金规定_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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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恢复领取工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作,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失业保险金恢复领取需提供材料
因各种原因失业保险金处于停发状态的失业人员,申请办理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鞍山银行存折及客户回执;
3、工商和地税出具的法人代表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4、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通知单;
5、养老保险手册;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失业保险金恢复领取审核确认
失业人员本人持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作人员审核确认是否继续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对继续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将相关资料存档,并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法人代表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根据工商和地税出具法人代表注销或者变更手续,从失业人员申请办理的次月开始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应申领的失业保险金顺延领取。
2、因在职参保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如在就业期间只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通知单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申请办理的次月开始恢复领取,剩余应申领的失业保险金顺延领取。
3、因退休停发失业保险的:对因“并轨、转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申领失业保险金滞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失业保险金没有领取期满的失业人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前原单位“并轨、转制”相关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失业保险基金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从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起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开始月止,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月数,给予补发处理,补发标准和期限,从其申领失业保险金开始月起,往前计算。
4、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发失业保险的:对因身份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人事档案年龄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
者是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局出具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后,给予其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处理,对停发之前的失业保险金给予补发处理,剩余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一月为止。
5、因连续三个月未认定而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未进行就业状况认定、说明求职和培训情况而停发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办理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失业人员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上报失业保险基金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其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
6、因公益性岗位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公益性岗位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后,对继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报失业保险基金审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