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_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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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其中的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 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 品。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主要表现为在产品中摻入杂 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 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如在芝麻中掺砂子,在磷肥中掺入颜色 相同的泥土等。“以假充真”,主要表现为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 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如将党参冒充人参、将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以 次充好”,主要表现为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 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 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 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需要注意的 是,上述四种行为有时很难绝对地区分,也没有必要硬性区分某种行为属于哪 一类。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实施多 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 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 部违法收人。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 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 额累计计算。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 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未遂)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至于生产 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 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生产者与销售者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知道他人实施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 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 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国家 产品质量监管秩序、侵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处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40条和第150条的 规定处罚。刑法第140条根据销售金额,对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 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 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概念与特征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 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要求。
本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罪是 抽象的危险犯。
犯罪客体是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人的 健康权利。本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根据《药品 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 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 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 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 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 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 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 定范围的。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 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 成本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 都是能够用于人体的物品,有些物品虽然本来 不能用于人体,但行为人将它假冒为药品而提 供给人使用的,就是本罪中的假药。换言之,当 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偁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 时,它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 于人体。
(2)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一切制 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 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一切 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假药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生产的,也可能是自 己购买的,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对 于销售的对象(购买者),没有任何限制。
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 罪。至于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在所不问。因为只要生产、销售了 假药,就会破坏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如果生 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 位。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 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 宣传的。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
售,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 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会破坏国豪药品 监管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 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 的假药的,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149条第2 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 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 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 人的健康权利。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在 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 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而销售。概括起来说,行为人生产、销售了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1)食品 中必须掺入了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原料的不 成立本罪。(2)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必须对人体 有毒或者有害。有毒、有害的共同点是可能造 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使 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 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 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 的,以未罪论处。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 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 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成立 本罪。
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成立 本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一般 来说,前者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表现为在食品、河 流、水井乃至公众场所等地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等危险物质;前者是在客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实施其行为,后者—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 系;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已满16周岁,单位 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后者的自然人主体只需已 满14周岁,单位不能成为其主体。但是,不排 除二者会发生竞合关系。(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 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 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 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上述规定处罚。第二节普通罪名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
本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 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 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 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 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 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的。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 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 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 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犯本罪的,根 据刑法第142条和第150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本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 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 品,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成立本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 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 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犯本罪的,根据刑法 第143条与第150条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本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 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 准、片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 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45条和第150条的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本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 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 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46条与第150条的规 定处罚。【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140〜15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抑斧蛱正案(八)》、对生产、#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丫每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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