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老员工合同问题处理?_离退休人员聘用合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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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老员工合同问题处理?

钟某出生于1963年4月1日,于2012年8月11日入职A公司,A公司在中山,钟某在A公司任职普工。A公司与钟某协商一致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8月11日始至2015年8月11日止。但在合同期间(即是2013年4月1日)钟某年满50周岁,钟某至今仍在A公司上班的,现有以下疑问:

问题一:请问A公司与钟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因为钟某已达退休年龄而于2013年4月1日后终止?如果终止,那么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从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是否于2013年4月1日后就无效了?

问题二:如果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从2013年4月1日后与钟某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问题三:钟某由于年满50周岁,如需继续购买社保,需要到当地(中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购买社保变更手续。可申请继续购买社保截止到55周岁,50岁-55岁社保套餐中不包含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A公司人事部与钟某当面口头上沟通过,钟某回复不愿意再继续购买社保。因为钟某自行不愿再申请购买社保变更事宜,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以书面的式形给钟某签字确认作为记录呢?

解答:

首先申明一点,员工退休是按档案中的时间来界定的,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部门。假定档案中的时候与员工身份证出生时间是一致的。

第一个问题:合同会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劳动合同到2013年4月1日后自动终止。

第二个问题:可以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而且最好是签订。

第三个问题:不用单独以书面形式确认,在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里约定即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将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可以约定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及在岗突发疾病的双方责任,这个是约定的,单独可以完全免除责任,但是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在工伤的处理过程中,单位最好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角度来讲:

【回复1】如该员工已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满足法定条件,故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回复2】如合同终止,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系劳务关系,处于谨慎的考虑,应与其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回复3】因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系劳务关系,但是其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受到损害的,企业均需承担责任,因此建议企业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以规避风险。

【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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