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状况_失地农民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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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状况
——关于征地及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摘要】通过对经济开发区失地农民抽样调查,研究认为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中国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边缘化的群体,成为了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的不稳定因素,如何解决和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本课题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全国部分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经验提出解决江苏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征地制度/执行力度/保障机制
前 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民,特别是城市、城镇周边的农民,随着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农用土地被征用。农用土地的被征用,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的产生。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占土地。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1]。我国有近十三亿人口,其中有八亿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将有近六亿农民成为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必须逐渐从农民转变为市民[2]。另外,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占用的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这就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的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民,既不同于城镇居民,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他们进无出路,退无后路,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解决今后的生活问题成为社会焦点。在现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和地方政府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某种程度的无作为下,失地农民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侵害。计划经济时期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约6000-8000亿元的代价,改革开放时期政府部门低价征用农村土地,又使农民蒙受了至少2万亿的损失[3]。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农地制度没能真正解决好农民同土地的关系,也没有使保护耕地的主体和有效机制真正形成。在一些地方,土地纠纷已取代农民负担问题,成为农村群体事件的主要诱因。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等生产要素向工业集聚,经济文化活动以城镇为中心展开,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必然带来城乡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但是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保障好农民利益,特别是不能正确处理好被征地农民利益,就会使工业化难化,城市化难成,社会稳定难保,党群关系紧张。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级政府施政的重大课题。
江苏省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也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建立了大量的工业园、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就是在江苏经济不断发展中建立起来的。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市大量土地被征用,使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出现了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为了客观反映南昌市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心理状况,经过近4个月的准备,我们社会实践调研小组,对南昌市失地比较严重的昌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00户农民进行了抽样调查。了解南昌市农民近
年来耕地被征用后的生活、就业及心理状况,及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调研过程及总结。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实际的农村农民的生活,他已不是以前人们所想象那种田野似的生活了。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农民失去了赖于生存的土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已变的没有保障没有依靠的新的弱势群体。在调查过程中我看到了失地农民那些失落的表情和无助的眼神。在课题组写论文调查实际报告时一系列的事情在我们的脑海里闪现。那些无助的村民何时才不为生存困惑,何时有一份满意的工作,何时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估算,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利用低价征地高价出让,从农民手中拿走的资金约为2万亿元。我国的城市化之所以飞速发展,大都市建设日新月异,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在做贡献,是农民降低了我们城市化、现代化的成本。如今,失地农民问题的出现,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征地制度积重难返的产物。城市化在推进,土地在升值、但农民并没有从中得益,这样的现状显然需要改变。
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需要彻底改变政府的决策观念和决策方式。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已成为一个大趋势,城乡统筹发展已经成为现实的要求。在涉及土地收益分配这样与农民利益切身相关的问题上,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城市化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国家正在不断推进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不断调整自身的决策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西方国家,城市化进程往往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历史上曾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完全能避免西方国家那种尖锐对立的矛盾,但能否做到这一点,还取决于我们具体的制度和政策安排是否合理,是否能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尤其是能否妥善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城市化对农民来讲,应该是阳光而不是阴影,但如何通过政府的决策去创造阳光,还需要我们更多地关注农村、善待农民。
五、失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问卷分析结果
一方面农民失去土地后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进行失地生活再安置工作。和得到安置费以后,可以有一部分机动资金,他们或是用来从商投资或是用于自己或子女的深造,从而生活变的更加富裕。但另一方面那些原本的种田高手,失去土地后便失去了工作,又没有其他的特长,断了收入来源或收入减少而部分村干部又不为失地农民解决失地后的安置工作还侵占失地农民。从而生活变的贫困。从这可以得出政府基层的执行力度对失地农民再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有重要的作用。
(二)失地农民的心态和期望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与失地后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平下降的部分农户进行了座谈,倾听了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1)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心里较虚,担心以后没有退路。有些农民尽管目前生活还过得去,但由于打散工收入不稳定,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农民也普遍认为种田经济效益较差,但是有了土地就有收成,至少可以填饱肚子。希望能加快土地流转,让主要从事农业的失地农户能够承包多点土地。
(2)普遍认为征地款偏低。征地是国家建设需要,农民是支持的,而且多数农民认为征地对于他们来说暂时是有利的。但认为征地补偿款偏低,他们说土地是子孙万代的命根子,每亩征地仅6000元左右的补偿金很不合理。一位调查户说:“在征地问题上,征地补偿款很少,征地后农民缺地又缺钱”。
(3)希望政府着力解决医疗和教育收费的问题。他们希望政府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步伐,在医疗方面给予有困难的失地农民适当照顾。同时希望政府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坚决制止学校的变相收费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一些特困学生的学费,以保证学生不会因贫失学。
(4)希望政府切实帮助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和创业。不少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建议政府多下乡调研,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有招工指标要对失地农民倾斜。部分失地农民没有创业启动资金,希望农村金融机构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帮助农民自主经营。
(5)是针对目前失地农民最担心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在今后征用土地过程中,对失地农民应区别对待,对那些只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应以土地换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以土地换取就业机会等各种形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和思考
(一)补偿方面
(1)征地补偿标准前后不够统一,差距较大
补偿随意性大,标准相差悬殊,农民难以接受。偏低的补偿费也不能全部补到农民和村集体手中,大多数乡镇还要抽取一定比例。
(2)少数农村基层单位补偿安置不够规范,透明度不高
目前农民征地补偿费共有四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劳动力补偿费。调查发现,只有劳动力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补给了失地农民,其他费用多多少少被镇(街道)和村一级组织截留使用。征地补偿给农民的费用原本就不高,再被层层克扣,那么撤村建居后,这些集体资产就有可能成为村干部几个人所有。再加上农村公积金、公益金被镇或街道“一平二调”,失地农民确实分得很少。
(3)随便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成为开发商的高额利润。
在城市规划区内,本来是用作公用事业建设的,但不少开发商通过种种关系,变换土地性质,而且以低价拿进,高价卖出。过去买地多的开发商,一夜之间暴富。征地农民对此反响极大。【1】
(4)征地补偿分配不规范,有关细则规定不明确。
一是村集体与农民分配不统一,各村对留用部分的使用方式不
一、利用效果也不同;二是失地农民之间的分配比较混乱,不同的村分配的依据不同,农业户口、农龄、口粮、田亩面积等因素都可能构成分配的依据,不同的依据容易产生错综复杂的矛盾。
(二)在安置方面存在三个滞后
(1)征地规划和安居工程规划滞后。
从总体上看,各地在征地规划方面还相对滞后,随意无序,以至于有些农民不知所措,产生抵触情绪。
(2)就业安置措施滞后。
对失地农民再就业没有即时解决,使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影响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
(3)相关配套政策滞后,失地农民得不到实质性保障。
主要是就业、生活、保障、医疗和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征地拆迁后,失地农民的户籍、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如何管理没有明确;
(三)在培训方面存在三个不平衡
(1)地区性不平衡。
有的地方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机构,加大了宣传力度,政府还出资免费为农民培训,有序组织务工就业。也有一些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农民培训缺乏统一规划,造成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滞后,尽管中央下拨了培训资金,可有的地方的配套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县区的农民培训费用尚未列入财政预算,连启动资金都没有。
(2)培训对象年龄结构不平衡。
各地大多重视35岁以下失地农民的培训,并推荐、帮助他们更好就业。而忽视了对年龄较大的那部分失地农民(男
45、女40岁以上)的培训,这一农村群体目前难以在城市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基本生活难以保证。
(3)培训内容和手段不平衡。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地在培训内容上存在盲目性、无序性倾向,有的没有按照失地农民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安排培训;有的只侧重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而忽视企业用工技能培训;在培训方式上也不尽相同,差异较大。
(四)农民自身的原因
(1)农民自身综合素质低,就业观念相对落后。一方面,农民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普遍存在“两低”现象,即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低,有些年龄大、身体弱、面对当前技术工种多元化、专业化,对劳动力市场的适应能力比较差,“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另一方面,随着外来人员的逐渐增多,因而劳动力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2)受陈旧观念的束缚,失地后使他们束手无策,不能面对失地现实去拓宽就业门路和寻找增收渠道,具体表现在打工怕吃苦,钱少不想挣,投资怕风险等。由于受陈旧观念的束缚,失地后使他们束手无策。【2】
七、社会保障体系和执行情况的对策和建议
如何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一直是政府的工作重心。本课题组根据大量的实地调查研究和结合全国部分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经验提出解决南昌市失地农民安置问题。
(一)政府要改变决策方式、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失地农民维权渠道。
(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产权入股分享城市化后土地的增殖收益,从土地资产的收益中,切一块资金用于定向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保基金;工商业用地则应该实行租赁,由转让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向企业收取租赁费,同样用于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
(三)推进征地的规范化、法制化。
(四)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尊重农民土地权益。提高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土地收益分配。
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农业产值来计算的,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农业产值目前已严重偏低的事实,结果造成补偿标准偏低。而且,农村土地负载着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失地后应该加以补偿,但由于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和农村社会保障的缺位,这些都没有纳入现有补偿的范围。现有的补偿标准却是“买断式”一次性给付给。没有任何后续保障。
(五)监督的缺席是基层民主建设的“软肋”。
国家征地政策要求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向农民公告,但调
查发现,在很多农村这些方案都被村干部视为“秘密文件”,不轻易示人,以便对补偿款进行挪用、贪污。显然,我们现行的农村治理结构和我们推行农村基层自治的目的是一个悖论,距离真正的自治还有不小的距离。真正有效的村民自治,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制度保障。失地农民问题可谓触动了中国农村的深层次矛盾。要想让农民的集体组织真正为农民负责,我们还需要不断探索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显然这还是一条漫长的道路。当前,失地农民的利益要想得到保障,村级组织可以说是最后一道关口。土地转让事关农民生存大计,无论是征地补偿款分配,还是土地转让的谈判交易,其过程都必须得到充分的监督。
(六)大力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参与社会就业的竞争能力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就业和创业问题始终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首要的问题,我国国情表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初级劳动力市场都会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就业竞争非常激烈。按照目前的城市化速度,全国每年大约有250万左右的失地农民需要安排再就业。推进城市化的核心任务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要大力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积极引导失地农民面向市场自主择业。
(1)注重推行市场化就业。
(2)多形式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
(3)多渠道拓展失地农民就业岗位。
(七)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及其营运方式改革
(1)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增加农民的收入必须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一是要充分发挥近郊农村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及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大力发展餐饮、宾馆、交通运输、信息服务等第三产业。二是要合理利用村级发展用地,大力发展近郊工业,特别是适合于吸纳农村“两低”(低收入、低学历)剩余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以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三是要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去外地发展种植、养殖业和经商活动。同时,政府也要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创办三产服务项目。
(2)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
(八)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形式的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
目前土地仍是广大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因此,要积极推行“土地换社保”,逐步建立起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减少因养老问题产生的城市化阻力,从而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
(1)在今后征地过程中政府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的征地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并且应严格、认真执行。
(2)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在明确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对一时安排不了工作的,要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对享受二年失业保险待遇后依然缺乏就业能力、生活困难的,要让他们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设立失
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专项基金。该基金不仅用于现在和以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问题,对以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也要惠及。
(3)专项基金可通过如下渠道筹集:一是政府一定比例的财政拨款;二是从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不少于10%的资金;三是在行政划拨土地和有偿出让土地时,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提取资金;四是从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中提取10%的收益;五是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社会各界捐献、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等渠道来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
总之,在解决失地农民安置工作问题上应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形势的发展,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以市场为导向、操作性、可量化的多种途径并存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使全省、全国的城市化在一个繁荣稳定的环境下顺利推进。
八、后记
此次的社会调查的结果有力地修正了我们对农村的一系列印象和臆想,我们在震惊之余不免怀有遗憾,那就是丰富多样、具有浓厚传统色彩的农村生活已渐渐被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而慢慢替代,我们以无从发现与体验那种祥和的农村景象。取而代之的是城市化给予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政府的某些不作为给农村失地农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我们坚信中国农村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广大农村的社会进步和政府部门的大力解决,这也是促使我们对农村问题的研究注入极大热情与兴趣的重要原因之一
【1】[ 作者:刘 峰 秦岩岩 林小丽 徐云飞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2】 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