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须知_深圳市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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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一)申领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或者参保不满1年但本人按规定仍有可享受失业保险金且尚未领取完毕的;
2、非因本意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本人本市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深圳户籍的须持户口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材料。
(三)申领程序
1、申领人出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窗口工作人员查验身份,由计算机系统审核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2、窗口工作人员对经计算机系统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计算机系统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决定书一式两份,失业人员签字后与社保机构各执一份。
3、社保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银行卡上。
(四)申领方式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申领失业金:
1、“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后通过计算机系统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在“一站式”窗口一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银行窗口办理(待定)。在与社保机构协议合作银行的指定窗口办理。
3、社保窗口办理。其中,在市、区残联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及其他符合条件而无法在“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的失业人员必须到社保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效
无需审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即时办理;需审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失业保险待遇停领须知
(一)、停领情况
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领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工伤、养老或失业保险之一者即视为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达
到规定次数的;
6、失业人员死亡的。
(二)、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相关停领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复印件,如入伍通知书、出国定居等证明。(注:单位参保即视为重新就业,社保计算机系统自动停止发放;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计算机系统自动停止发放。)
(三)停领程序
1、失业人员到就近社保窗口申请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核准并开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四)办理时效
即时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特别提示
(一)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
金中支付;
(三)失业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失业人员在深圳以外的缴费年限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合并计
算;
(五)失业人员重新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重新就业,失业保险系统将于次月自
动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人员申请退休并享受养老待遇的,失业保险系统自动停发其失业保
险金;
(七)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失业,可以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
条件: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限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八)办理停领时间为每月15日之后至次月3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