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黎族苗族中老年艺术协会章程_黎族织锦中的图案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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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黎族苗族中老年艺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黎族苗族中老年艺术协会是在海南省民族事务宗教厅的领导和海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的指导下,中老年艺术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文化组织。本协会具有自身特色:为活跃中老年艺术文化生活,营造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和谐社会,同时更加充分地发挥当代中老年艺术团体的才华和展现中老年的精神风貌,激发中老年艺术表演的热情,也为广大中老年群众在生活中能有提高身体素质,自娱自乐的机会,我们海南省黎族苗族中老年艺术协会筹备组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海南省黎族苗族中老年艺术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将尽最大努力实现这一目标。
第二条 社团名称:海南省黎族苗族中老年艺术协会 英文译名:Hainan Li Miao in Old Age Art Aociation
第三条 黎族苗族艺术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艺术遗产,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我会团结全会艺术爱好者,继承这一光辉艺术遗产,并结合宣传和谐社会风气、宣传好人好事、宣传奔小康道路上的动人事迹的目地,创造出具有时代气息、短小精悍、寓教于乐的作品,为海南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组织中老年艺术爱好者开展艺术文化研究,内外交流、表演和慰问等。指导基层中老年艺术文化活动,普及黎苗文化艺术,培养和发现人才,推动全社会黎苗艺术文化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组织评定本会会员创作成果,负责向社会推荐优秀作品,鼓励会员积极参加社会艺术文化表演。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本艺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协会会员大会,大会选举的理事会代协会会员大会职权。本会设名誉主席两人,协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其中之一兼秘书长),理事若干人。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联络部主任和财务部主任五人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常务理事会议及全会理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决定随时召开。本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特约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年龄在45岁以上,不分民族,不分肤色,不分语言种类,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赞成本会章程,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1、本人能够严格遵守协会纪律,服从协会组织领导人员工作安排者。
2、本人爱好黎苗族艺术创作、表演和组织活动,长期在文艺领域中有积极表现的老艺术家们,对艺术文化活动开展有贡献者。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八条 本协会由优秀的声乐、器乐、舞蹈、书画、语言类艺术人才组成的群众社团组织,是非营业性的组织。其主要目的:为促进海南省的文化、体育、旅游、商业的发展贡献力量,重点培养出一支能歌善舞的民族艺术力量,在世人面前展演。为打造民族文化振兴贡献力量。
第四章 会员规章
第九条 海南省黎族苗族中老年艺术协会,规定会规为:“团结、好学、和谐、奋进”八个字,以严格的纪律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本艺术协会是一支民间组织,也是一支战斗队伍。因此加入协会的成员,要严格生活纪律,工作吃苦耐劳,生活勤俭节约,作风雷厉风行。协会成员之间坚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荣辱与共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会员个人不得以协会名义处理任何个人事务。
第十二条 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或领导成员、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表演和交流等活动的权利;有自愿退出本会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遵守会章纪律,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辅导并推动基层群众性黎苗艺术文化表演活动的开展。
第十四条 会员要热心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遵守活动过程中的各项制度。
第十五条 会员应经常创作新作品,由本会负责评审推荐。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由海南省黎苗族中老年艺术文化筹备组安排,经费由马来西亚爱国人士许元昌捐赠拾万人民币和热心人士和发起人共集资叁万元,起动资金合计为壹拾叁万元整。
第十七条 本会一旦出现经济收支时,属自负盈亏,财务实行经济民主监督制,重大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一切开支服从业务活动需要,坚持勤俭
节约的原则,每月公布账目,民主监督经济收入,秘书长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为海南省黎族苗族中老年艺术协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海南省黎族苗族中老年艺术协会筹备组一致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黎族苗族中老年艺术协会筹备组
201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