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宪审查和分权制衡(材料)_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浅谈违宪审查和分权制衡(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浅谈分权制衡和违宪审查

姓名:桂敏学号:1210607专业:信息安全日期:2012/11/09

浅谈分权制衡和违宪审查

摘要:分权制衡可以保证公民权利的自由,使国家权力处于三权相互制约的状态,有效防止执行权泛滥,维护国家安全,调整社会秩序。违宪审查制度可以监督其他职能部门权力的实施,以保证分权制衡制度的实现,它确立了以宪法为衡量标准界定权力行使的界限。

美国作家汉密尔顿说过:如果人们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如果天使将统治人类,那么无论对政府的外在控制或内在控制都将没有必要了。关键词:职能部门制度化界限监督

人类社会进入原始社会末期后,由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等诸多因素共同租用产生了阶级,随即也带来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伴随着历史发展的过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矛盾在演变中不断此消彼长。历史的缔造者是人民群众,但社会向前发展,国家政权总是扮演着或是推动或是阻碍的角色,由此决定了社会前进的过程中一直贯穿着广大社会成员对国家权力的建设和完善。如何认识国家权力,如何建立和控制国家权力是千百年来大家都关注的一个问题:即为了保证国家权力所促进的价值不致被国家权力摧毁,就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受到控制。对于国家的控制,无疑要依靠人民,但同时必须借助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最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原理,也就是说,分权制衡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平衡有重要的意义,而分权制度实现的重要保证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一.分权制衡

近代分权学说的代表是孟德斯鸠,他指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

(一)立法权力;

(二)行政权力;

(三)司法权力。他意识到司法权与对外权一样,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执行的权力,之所以把司法权单独划分出来,是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对于三种权力的行使,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的职能部门应当分立,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人或机关掌握,因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力、执行公共决议权、裁判私人犯罪权或争诉权,那么一切都完了。”不仅如此,孟德斯鸠还认为,即使是三权

中的两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机关之手,自由也是不复存在的。虽然孟德斯鸠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认为三部分应该由三个不同的部门掌握,但没有提出三个部门的关系是单纯的彼此分立,而是应该相互牵制。

我认为要想实现分权与制衡模式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保证制约主体的独立地位,这是实现制约的本质要求,这一要求需要制约主体独立行使制约权,不受其他任何势力的非法干涉。保证制约主体独立地位的要求中,司法机关是“以权制权”目的实现的重要支柱。司法独立,意味着结束了司法权依附封建专制势力的局面,意味着对产生多数人民主暴政的一种制度上的预防,意味着对防止执行权泛滥的更多一层的保障。

(二)、使权力制约关系制度化。现实中,有了民主并不意味着自然地有了制约权力的制度,名义上的民主和真实的民主有一定的距离,民主规定和制度保障也有一定的距离。只有制度化的规定才能保障权力只有目的的实现,权力制约关系制度化要求权力主体的活动要公开,即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将制约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使之置于制约主体的关注之下。

(三)、使制约主体的职能部分混合。授权一个部门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发挥约束作用,这是从技术角度设计的要求。混合均衡的权力制约体制与纯粹分权制约体制的区别在于它主张三种分支权力并不绝对独立,而是保留人员或职能间的局部融合。由于国家权力三个分支的不同性质,立法权带有民主性和普遍性,所以立法部门的权力有其他部门部分控制时,不宜是修改或创制性的主体权力;行政权和司法权带有执行性和具体性,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权力由其他部门部分控制时,不宜是对具体事务的处理权和决定权。由于国家权力各分支部门的力量因各国政治体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所以主张三权地位平等和立法至上的国家对职能的混合程度有不同的规定,但都是依据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国家权力此消彼长的规律。二.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宪法惯例,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程序进行合宪法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是违宪审查制度的肇始。当时由司法机关执行违宪审查权,随后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推动下,其他国家纷纷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了议会审查模式、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宪法法院审查模式等不同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可见,美国的司法

审查制度是违宪审查制度最初确立的一种形式。违宪审查制度除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和专门机关的审查外,还包括立法机关的自我审查,其代表形式是创于英国的议会审查方式。由于历史原因,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的立法行为是一种主权行为,因此是至高无上的,它所制定的法律不仅行政机关无权过问,而且司法机关也无权审查。议会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一方面,它通过修改和废除自己制定的法律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另一方面,议会还有监督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下院对违宪失职的各部大臣及法官有弹劾权,上院对弹劾有审制权,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立法权优越的传统观念的延续。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但是>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些规定为我国实践中进行违宪审查提供了依据。根据有关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学者们总结出了两种不同的审查制度:一种是我国形成了以最高权力机关为主体,其他机关配合的违宪审查体制,一种是我国形成的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违宪审查体制。前者认为是人民民主权利自由的体现,因此需通过不同的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后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唯一具有解释宪法权力的机关,因此,宪法审查只能由它单独完成。

那么,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权力制衡的意义表现在哪里呢?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确立了以宪法为衡量标准界定权力行使的界限。当今社会,随着人口的激增、社会问题、环境问题、维护国家安全、调整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等问题的解决都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做保证。理论上讲,国家权力结构经历了一个转换,其逻辑转换与中国古语所言的“天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非常相似。从国家的形式上看,东西方社会普遍经历了君主制被民主共和制所取代的过程,与之相适应的是国家权力由高度集权向分权方向发展。高度集权的国家权力职能状态是立法、行政、司法诸权合体,与分权相联系的国家权力职能状态是立法、行政、司法相分离,后者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国家结构模式。从理论形式上看,分权的状态又经历了纯粹的分权学说和混合均衡的分权学说。纯粹的分权学说认为,为了政治自由的建立和维护,要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部门彼此

之间不允许相互侵蚀。组成这三个国家政权机构的人员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个人同时成为其他部门的成员。通过这种权力机构的分立,职能部门的独立和人员的分离来达到权部门间的制约,即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的人员可以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混合均衡的分权学说主要是指将国家权力分配给三个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除行使本部门的职能外,还享有有限的权力,能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具有干预的权力或者享有其他部门的职能。在复杂的权力关系中,如何界定彼此的界限,违宪审查制度确立后,以宪法为最高依据进行审查的方式承担这一重任。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平衡了国家权力间强、弱不均的状态,国家权力结构随着主权观念、社会发展需要的着重点不同而变化。现在社会的状态是:由立法权优越过渡到行政权优越。违宪审查的出现,加强了司法权力,使之成为控制立法权力行政权力滥用的有效力量,并重新在国家权力分支部门间建立了一种状态的平衡。加强司法权可以表现为很多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违宪制度中司法权力的加强。虽然立法机关拥有的弹劾权力或者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审判权,也体现了司法权对其他国家权力部门的渗透。事实上,普通司法机关也拥有一部分违宪审查的权力,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实现国家权力间的制衡已成为一种趋势。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推动了宪政意识的发展,使权力制约状态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应有之意。由于实行法治,所以国家都需要某种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或审查的制度。因为法治是与这样的事实相联系的:组成国家公共机构的所有都来源于法律,各国家机关的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所以,在法治国家里,包括立法在内的国家行为,均须接受某种行式的审查。实践中,各国均设计权力的监督制度来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正是通过权力间相互控制实现监督的目的。正如美国学者弗里福里希所分析的:“宪法政治秩序的主要功能已经并且仍旧依靠一套加诸执掌政治权力者的规范化约束体制来完成,集中体现了制衡,理论上的分权被认为是进行规范化约束的有效方式。”违宪审查制度成为衡量宪政是否落实的重要指标。

总的来说,违宪审查制度和分权制衡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贯彻落实并有效结合这两种制度,才能保证国家安全和秩序稳定。

《浅谈违宪审查和分权制衡(材料).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浅谈违宪审查和分权制衡(材料)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浅谈 材料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浅谈 材料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