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_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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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人大职权 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已达4000万。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农民生活和保障均无着落,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九三学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0%多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这些困难农民多在中年,上要养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艰难。在城市化加快的过程中,农民付出了太大的代价,而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可谓微乎其微。浙江一项调查表明,农民仅占被征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十几年过去了,当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已远低于经济发展,就是这样的补偿费还常常不能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不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后,不能与城里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还要为转变就业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这让不少失地农民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呈现上升趋势,对土地征用采取了抵制态度。这不仅严重恶化了干群关系,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展,今后还得有大量农用地被征,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必然出现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大量发生的局面,势必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国的基本国情是,70%人口在农村,农村有3000万贫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实现农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保护农民权益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关键。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如何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一初步探讨。

近期内,我们联合市有关部门对我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失地农民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安置费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邻地区、相同时间、相同面积的土地被不同项目征用时,补偿费差距很大,使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农民的心理写照,也是导致了众多上访、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之和应为26220元/亩,而近年来的实际补偿标准为16080元/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关注弱势群体,抓紧建立保障机制。农民为国家经济建设出让土地,失去了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类似于城市的下岗职工,同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将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推进富民强市、“两个率先”进程的一个重要措施,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和就业体系。有关部门要把失地农民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到创业辅导体系中,在资金支持、人才培训、项目推荐、信息共享等方面,帮助失地农民搭建创业平台、寻找就业机会。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失地农民开发就业岗位。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服务业及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一是政策支持。取消政策限制,对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允许、鼓励其进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从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块,建立个人帐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使他们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二是资金保障。采用政府、村集体、农民个人三者共同承担,农民从劳力安置费中拿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费中拿一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一点的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问题。各级财政应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尤其是增加用于失地农民低保的专项资金。

三是就业保障。按照城镇下岗职工的模式,把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优惠政策;保证失地农民在找不到工作时,能够享受到城市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社会援助。

四是对失地农民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满18岁的人员、“五保户”、仍为农业户的大、中专学生,要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做好保障工作。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人员,要纳入城市低收入保障范围。

作为 省、市、县三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在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三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把这一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把是否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落实。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履行职责,保护农民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防震”工程来抓。

失地农民问题,掩盖着许多不安定、不稳定因素。他们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这一批农民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化、工业化浪潮中新的困难群体,将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新的隐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防震”的高度,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力度,推动政府制定有力措施,解决积累的矛盾,防止产生新的矛盾。人大要发挥自身优势,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主要的工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措施,这是在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上的治本之策。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明确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特别要督促政府抓紧建设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网:将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加上一部分财政补贴,用于构筑稳定、可靠的社保基金,并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账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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