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指定用书(三大本)卷一法治理念_法治的基本理念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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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是对法洽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各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治理念不可能完全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内涵,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侧面系统地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地描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
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
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对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系统认识和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根据。
2.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3.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些有益因素,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常、唯以
法治”的思想,“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传统中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等观念,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4.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一方面在于审慎地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治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并根据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另一方面体现在关注西方法治的现实发展和变化,适当吸收和参考现代西方实用主义法学以及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同时,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以及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一基础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大的生命力。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自然资源条件、公民受教育程度以及地域特征、人口数量、民族及其分布状况等,构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把适应中国基本国情作为理念建构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都是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和阐发的。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八个方面深刻阐述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些阶段性特征对我国法治的具体影响,把推进法治事业同解决发展阶段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于法治的实际要求。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在国际影响越来越大、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保证了我国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不受制于人。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取得了重大进步和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过不少挫折和教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于对这些经验教训的深刻认识和系统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在长期法治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成熟认识,也反映了广大人民在法治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普遍愿望与真实感受。
大会制度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对法治事业的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筹划和部署。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在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充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概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是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它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执政方略有了更为深刻而成熟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提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凝聚着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在革 命根据地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和司法实践活动,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建国的重大方针,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 我们党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大智慧和艰辛探索。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本章应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以及“三者统一”和“三个至上”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困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主题下,对治国理政方略进行了长期艰辛的探索。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认识到,实行法治才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治国之道和理政之策。与此同时,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实行法治形成了强烈的呼唤,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都需要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为前提。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后所出现的我国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社会成员生活方式、行为习惯以及思想意识和文化取向的重大改变,也对旧有的社会治理方式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在我国实行法治的现实需求。正是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认识,以及对社会发展现实及发展趋势的正确判断,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作出了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实现了我党治困理政方略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 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
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2.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当代社会实践中,依法行政具有特定且丰富的内涵。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
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4.普遍、严格遵循法律。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5.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要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起来,突出依法治国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与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经济建设的总体布局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同时,发挥法律在科技进步、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农村发展、财政金融等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调节、规制、保障和促进作用,切实维护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要尽快实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险的法律化,加快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立法,建立和完善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制度,形成全面覆盖社会建设各项事业的法律构架和法治化的运行机制,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要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确定基层组织的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方式,将基层运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要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用法律手段强化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针对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讽解格局和体系。
二、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我国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同属于上
层建筑,共同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共同反映着广大人民的社会理想与社会要求,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不仅强化和提升了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也使社会主义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本章难点是准确掌握依法行政和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具体内涵。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执法为民,就是要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各种具体的法治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过程之中,特别是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逐步满足,更好地兑现党对广大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
和实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内在地规定了我国法治执法为民这一品质。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法治事业必然、也必须高扬执法为民的大旗,把社会主义以人民利益为先、置人民利益为上、视人民利益为根本追求的国家本质与特性彰显于法治实践之中,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通过法治事业而得到充分展示与体现。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法治的推行,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执法为民理念的确立和践行。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关注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在法治领域得到全面贯彻,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各项具体的法治活动得到落实和体现。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执法为民是我国法治赢得广大人民认同、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从执法为民理念中,人民群众可以明确地意识到他们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真切地感受到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在法治社会中所得到的保障和维护,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管理的渠道,不断丰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的内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质量,坚决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民主权利、妨碍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与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
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法律、法规依据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行使或享有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与手段,对危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行为的防范与制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或享有,获得了系统化的保障。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社会成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其行使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治从改善民生的整体状态,保证社会成员的均衡发展,维护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实际要求出发,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从更深层面上展示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内在追求。
民群众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社会功能,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呵持续发展,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加大对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扶持和社会保障,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韵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规范、顺畅的民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机制,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推动人民群众生存和生活状态的实际改善。
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出发实 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
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执法为民,就是要把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贯彻和体现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突出入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使执法活动更加富有人性化特征,把保护人的生命与自由,推动人的发展与进步视为法治的终极追求,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转化为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的改善是人
本章应正确理解和把握为什么要把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平正义的标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既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同时又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实际状况出发,对公平正义的含义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于这种社会制度较之其他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鲜明地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特性,而且必须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主流价值。
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和期待也愈趋强烈,对有失公平、有损平等、有碍公正、有违正义的行为与现象也更为敏感和不满。在此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坚定地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与要求,让社会主义法治所寓含的公平正义实际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要积极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成员提供共同的价值准则,为恰当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提供理性依据,为全社会提供协调一致的意识力量,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走和谐发展的道路。
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展示出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状态,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适用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止对任何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实行法律上的歧视,非经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在社会组织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中提炼出来、旨在保障公平正义在法律实施环节具体实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在法律实施中保持对事实真相的准确把握,充分重视证据的作用,把对事实的认定建立于充分、町靠的证据支撑之上;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在法律适用中,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精神,恰当地把法律、法规运用于对相关事实的处理
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这一原则是公平正义在法治具体实践层面上的直接体现。执法者应当保持正确的执法立场,忠实地当好法律的“看门人”,既不偏听偏信,更不偏袒偏护,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机会于手段,给予当事人平等的保护和帮助,审慎地使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注重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做到自身清正廉洁,在执法活动中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平等的救济。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义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
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本章难点在于:在实现公平正义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法治实践中的各种关系。
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作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f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原理就在于,法或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制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同时又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巩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同时还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正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这一重要原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地把追求执政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实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当今社会,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法律的社会功能愈显突出。法治实践必须着眼于外部社会的要求,注重对外部社会的影响,把法治实践活动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联系起来,把法律的实施紧密地维系于社会
发展的大局之中。只有认识大局、服务大局,才能正确把握法治实践的目标和方向,全面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充分考虑和重视法治实践所关涉的一切社会因素,确保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在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国内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集中而突出,各种重大自然与社会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必然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核心影响力,以便综合统筹社会各项事业以及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全国一盘棋,合力推动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全面、有效地应对和解决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这种格局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配合、服从党和国家大局;法治实践活动必须立足大局,把握主流,充分考虑到各种矛盾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关联性社会影响,审慎地把握解决这些矛盾或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从有利大局出发使矛盾或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大局,集中代表了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反映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要求,具有根本性特征。认识大局的根本性,就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主要政策,从中认知大局;就要把握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从中把握大局;就要善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分清主流与支流,弄清现象与本质,从中感悟大局。
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大局的统领性主要体现于,强调社会各方面对大局利益和要求的自觉服从,防止和杜绝一切有违大局要求、危害大局利益的行为。从法治工作角度坚持大局的这种统领性,就是要把各项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使法治实践活动成为实现党和国家总体战略部署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排除和克服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和行业保护主义,警惕各种利益集团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影响,消除法律实施中的“禁区”,用法制的统一性体现和实现大局的统领性。
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之中,与之相应,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也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调整与更新,人民群众的共同关切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变化和转移。因此,大局具有一定的历史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要更好地服务于大局,就必须适应大局的这种历史性。法治工作对大局历史性的适应,要着重克服和解决法律固有的稳定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司法机关职能固有的限定性以及以此而带来的履职的相对被动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矛盾。为此,要加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把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结合起来,尽可能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同步;要保持法律实施的开放性,根据不同时期大局的不同内容,明确法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动态地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变化。
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我国社会中的大局是由地方与中央、部门与整体统一构成的,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必须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服从和服务的大局,始终是党和国家大局,地方和部门大局只有在符合党和国家大局要求、不与党和国家大局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才具有大局的意义,才能得到法治工作的尊重。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地方或部门大局与党和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坚定不移地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的大局观念和大局原则,决不允许把地方或部门的利益要求凌驾于党和国家大局之上。对于那些借维护大局之名,追求地方或部门一己之利,既损害法律基本原则,又与党和国家大局要求相冲突的行为,应当予以明确抵制。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保证服务大局理念的落实,必须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要围绕党和国家大 政方针的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实践活动,根据党和工家的中心任务,及时制定法律实施和适用的具体政策,突出法治实践活动的目的性;要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作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备、不明确或不够具体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发挥政策对于法律的补充作用;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对法律条文作出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合理解释,增强法律条文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主要依据。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在立法环节,不仅要追求法律体系形式上的完备,更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件和状况,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在法律实施环节,不仅要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事实,更要审视法律适用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中,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怨随案清;在法律监督环节,要把人民满意度等综合反映社会效果的各项指标,作为检验和评价法治实践活动的客观标准,强化在衬会效果方面的责任约束。
3.注重和强凋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要合理配置各种法治资源,着力构建既有利于相互监督与制约,也更有利于相互合作、彼此支持的法治运行体系,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消除影响协调与配合的各种障碍。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折不扣地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要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实践中始终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遵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要能动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要善于把
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人到案件的处理之中,通过能动的执法和司法,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本章应正确理解和把握为什么要把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以及怎样把服务大局的原则与法治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围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浴血奋战,经历了光荣牺牲,取得了执政地位;夺取政权后,党又带领广大人民建设了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的丰功伟绩奠定了党在国家中绝对的领导地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从而也决定了党对于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动摇的领导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把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对任何否定、怀疑或削弱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认识和倾向,都应当予以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正是在资产阶级取得国家统治地位后,依靠资产阶级政党的力量而创立和实行的。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和推动。只有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适合中国国情,也才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顺利进行。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正是实现这一理念的重要举措。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与法治的特殊功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开创在法治背景下实现党对各项事业领导的全新政治实践,走出一条既符合当代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0世纪70年代末,在国家和民族命运面临重大转折的关键时刻,我们党高瞻远瞩地把法治确定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式,开启了全面创立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历史进程。近几十年来,国际局势和国内形势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但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党坚持走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没有动摇和改变,总是把法治作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的主要手段,主张通过法治途径推动社会进步,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党的这种积极倡导,对于强化全民族的法治意识,引导广大人民崇尚法治、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无疑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战略部署的作出,到这些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过去的几十年中,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每一关键时期、每一重要环节以及每一重大事务中,党都及时、正确、全面地作出部署和安排,并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参与法治实践的具体工作,引导和推动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不断走向深入。
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党带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抵制和反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对党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注重维护司法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努力为法律的实施、特别是为司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是保持我国法治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就在于牢牢把握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有效地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错误理论的影响和干扰,保证我国法治的发展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的轨道,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此,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法治事业中的贯彻,努力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引导和教育广大人民、尤其是法律工作者,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国家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集中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特性的理念,牢固地植入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深处。
2.政治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相巨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党
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把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的中心工作和党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同时,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
3.组织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组织构造的重要特色。要加强法治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在法治机关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富有领导工作经验的干部,选派到各级法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构建一支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高素质、有活力的法治工作者队伍;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党对法治实践活动的监督,把党组织的监督与各级人大的监督、法律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等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与机制,保证我国法治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因此,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应当进一步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要及时把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中央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藉以有效地践行党中央的决策与要求。
二、始终坚持依法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插手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更不应替代法治机关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必须严格地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和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以牺牲基本的法律原则或损害法律的应有权威为代价而求得问题的表面或暂时解决。
三、充分重视科学领导
科学领导,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向,主要体现于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规范化领导,就是要努力将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及时转化为具
体的制度和规则,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集体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党组织个别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意志之上,对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实施干预,党组织对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民主程序,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并组织化地实施;理性化领导,就是要尊重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尊重法治实践活动巾必要的形式与程序,尊重司法机关独立开展司法活动的权力,把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本章应深入理解和正确把握为什么要把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以及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体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