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银行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的比较与分析_银行准备金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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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抵御信贷风险,体现审慎的会计原则,必须足额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用于补偿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准备金计提不足的现象。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这一现象已明显改善,特别是上市银行,其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已逐步规范,但在具体细节上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仅就目前已上市银行的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作一实证分析,揭示存在的差异和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
一、上市银行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比较分析
在我国,自1988年开始实行呆账准备金制度以来,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经历了多次改革。到目前,上市银行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的主要政策依据有二:
一是财政部2001年底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以下简称《制度》)。《制度》的主要相关规定为:
(一)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三)《制度》除规定在损益中计提上述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外,还规定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二是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印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二)确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三)规定了呆账准备计提的比例。一般准备的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专项准备的参照计提比例分别为: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上下浮动20%),可疑类贷款为50%(可上下浮动20%),损失类贷款为100%;特种准备的计提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
上述贷款呆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规定较过去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们均体现了谨慎性会计原则的要求。但比较看,《制度》与《指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