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程序_首次业主大会主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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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3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住宅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主管部门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
三、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三、业主大会会议阶段
业主大会筹备组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
依照确定的业主大会会议形式,按照确定的表决规则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事项进行表决;按照确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表决票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验票、计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票由选举小组进行验票、计票。
筹备组于大会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形式在小区内公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和选举结果。
四、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在业主大会结束后7日内召开。
1、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职责、委员分工及职责;
3、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4、研究和讨论需要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五、备案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和平区房产局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5、《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汇总票;
6、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汇总票;
7、业主委员会备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