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爱心志愿者协会章程_爱心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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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爱心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绥中爱心志愿者协会是由热心从事慈善、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人士、法人及其它组织组成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助残、敬老、助学、环保、医疗、帮扶、义务劳动等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公益爱心事业,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高全民公益意识,为绥中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为愿意奉献爱心的人们,搭建起一个“广播爱心,广行善事”的平台。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绥中县团县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绥中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住所在辽宁省绥中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维护志愿者及组织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爱心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开展爱心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其它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六)开展爱心志愿者注册管理、培训等工作,建立一批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的专项爱心志愿者队伍,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志愿者、注册会员)第七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志愿者协会或工作性质相同,但使用不同名称的志愿者组织以及有关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具有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思想品质优良。
(二)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服从协会工作安排。
(三)志愿加入本协会,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者服务工作。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携带组织及法人相关证件、手续,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二)志愿者:提交志愿者申请表,同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免冠照片3张,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成为志愿者;
(三)注册会员:成为志愿者三个月后,提交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成为注册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理事;
(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志愿者会员享有1-5项权利,注册会员享有全部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提供有关资料。
(五)年度内参加协会活动(会议)次数未达到总次数一半,将取消会员资格,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报理事会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不得利用会员证等,从事未经理事会批准的各种活动,对于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会员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及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五条 团体及个人会员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 理事会有权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
(四)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全面工作,监事长任免必须经绥中县团委考核批准后报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绥中县团县委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理事和本会特别邀请的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理事会决定。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 3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荣誉会长若干名,实行聘请制,主要邀请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者对志愿服务事业给予较大支持的人士分别担任。每届任期4年,随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秘书长(副)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长(常务)、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秘书长职权
(一)理事长:定期主持召开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配合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三)秘书长: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开展,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对秘书长负责,配合秘书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根据需要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外联部、宣传部、策化部、财务部、物资部六个部门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一)办公室:通知拟定和下达;会员档案、会议纪要、视频、图片等资料管理:会务安排、会议管理;为协会日常办公提供后勤保障。
(二)外联部:负责对外联络,拉赞助,筹集资金;拓展协会服务范围;组织志愿者参加各类社会实践。
(三)宣传部:对协会各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协会影响力,包括制作条幅、海报、背景、网站管理、摄像、照像、新闻报道等。
(四)策划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制订详实的协会活动方案。
(五)财务部:负责财务帐目管理,资金管理,并按要求提供财务报告。
(六)物资部:负责物资采购、收集、发放、保管、车辆安排等工作,为协会各项活动提供 4
后勤保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绥中县团县委审查同意,并报绥中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绥中县团县委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绥中县团县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绥中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绥中县团县委和绥中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绥中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绥中县爱心志愿者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