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认识_学习失业保险心得体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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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

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认识

一、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政策内容

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现代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并由社会集中建立资金对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性援助的制度。它具有强制互济福利等特点,目的是使非自愿性的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通过基本生活保障为其尽快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由于这种制度的核心是利用一般保险原理集中社会资金分散风险因此具有别种保障方法所没有的优越之处。

1986年,为配合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探索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内容是: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方管理,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基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如果死亡的,其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人,净增3717万人。累计为25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险待遇,其间还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280多亿元。年度基金收入从1998年的6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68亿元,年度支出从52亿元增加到221亿元。总体看,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试行模式

大学生失业是我国最近几年才产生的现象,大学生是刚步入社会的一个群体,他们并没有参加过工作,之前并没有买过失业保险,所以他们出去没找到工作时并不能得到失业保险,但为了保障失业大学生在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我国推行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制度利用了许多积极措施治理大学生失业。关于能否在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是可以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这一劳动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生活获得基本保障,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

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可以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采取财政拨款,政府在大学生进校时,帮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同时也鼓励大学生的家庭出小部分资金,一起购买大学生失业保险,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教育部、发展部、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十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二、我国在实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劳动保障局认为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是不能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失业保险的,因为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只有参加失业保险四年以上的人员,在其失业后方能享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以后每多参加一年,增加两个月的享受期限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购买的,但是大学毕业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学生,没有购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动用全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生的问题因此,需要大学生在入读大学期间就开始购买失业保险。

2.大学毕业生失业了,他们面临着生活困境,拿到失业证明又符合低保条件的大学生提出低保申请,经居委会调查,最后再去民政局公示,这些申请程序很繁杂,有些毕业生即使特别需要这些钱也感觉很没面子,所以宁可不要为了让失业大学生过

了面子这道坎,我们不妨改变失业救济金的名字为就业扶助金

3.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制度的监管不到位。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可以建立统一的监督机构,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核查。实行不定期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有些大学生在失业保险领取期并没有及时领取到保险金或保险金比例有误,而有些大学生即使在参加了工作之后仍然拿着失业保险金,也存在故意冒领和以欺诈手段诈取营业人员保险金额的现象。

4.失业保险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责任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管理等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保险费的筹集、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失业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度,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性法律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法律效力不强、稳定性较差。

5.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小、覆盖范围过窄、促进就业效果不佳。尽管我国的大学生失业保险较前些年有所扩大,但是仍然有很多大学生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之外;即使参加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因为失业保险范围不广、失业保险总收入不高,从而导致没有足够的失业保险金用来促进就业。

6.保险基金的收缴不力,管理不善。保险是自愿保险,最总会导致保险收缴不力,管理不善。基金流失严重,会被违法挪用、挤占。

三、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1.教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失业保险。大学生失业保险并不意味着自身的贫穷,大学生是刚步入社会的特殊群体,正在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还没有正式的参加任何工作,有时候会因为结构或摩擦等因素导致大学生暂时的失业,并不能以此找不到工作来断定一个大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经济状况。

2.尽快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加快《社会保障法》的制定,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

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这样才能有效的约束保险基金的承担方,防止各方面的原因影响基金的汇拢和运转。另外,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制度即要保障失业者的权利,又要要求失业者履行义务。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贷款的返还以及是否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督促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

3.建立网络化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大学生失业者身份的确定和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立网络化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利用身份证拥有的特殊证件号码,建立全国连网的大学毕业生信息网,信息网内包括了大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在校内的缴费情况等,当失业的毕业生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以后,劳动部门就可以在网上查询到该人员相关内容,可以根据此信息联合街道办、居委员会一起对失业毕业生的失业原因及现实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失业者也要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不是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就业或导致失业并且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从而确定是否应该给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另外,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与监控,提高基金的调剂程度,严防基金的冒领和浪费,使其真正起到保证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作用。因此,当失业毕业生再就业以后,相关部门也应该有记录,防止失业后再就业的毕业生仍然在领取失业保险,也有利于对还贷的跟踪,加大对失业毕业生的还贷行为的约束力。如果失业毕业生再就业以后,没有及时、按时的返还贷款,那么将会直接影响该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在这方面用人单位应该起到积极的督促作用。

4.加大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在确保失业毕业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该把促进其再就业放到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这才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本意。一方面可以在保险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尽快再就业。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在领取保险金期间必须每周或每隔一周到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方面提供的工作情况和被拒绝的情况;领取保险金期间还必须按照当地失业保险申领办公室预先约定的时间去报告或面试,否则,将被取消领取保险金的资格。还有保险金的给付期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和差别。目前各国失业保险支付期多在90 天到1 年之间。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调整给付期限,也是为了在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激励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失业毕业生的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

5.加大失业保险费得征缴力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针对失业保险费征收困难度问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开征失业保险税,建立以税收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失业保险筹资机制。从国际惯例看,失业保险税已成为工业国家失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采取统筹缴费模式,存在着收支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等缺陷。一失业保险税这一强制性的筹资手段,不仅可以克服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还可以利用现有的比较健全的税收机构,减少征收和管理方面的费用。

四、总结

总之,在毕业生人数激增,就业形式严峻,失业现象普遍的今天,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它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但是,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充分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考虑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才能有助于准确选择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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