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办法_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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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方便信用社员工上班需要,规范公有住房租赁使用,特订立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一、联社辖内各信用社的公有住房统一由联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分配调剂使用。
二、联社辖内各信用社的公有住房是集体财产,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员工租住必须服从联社统一安排。
三、总的原则是以租代管,有偿使用。因信用社住房管理的特殊性,所有网点住房均未实行房改,鉴于联社对每个员工都发放了住房公积金,对在信用社工作无住房的员工由安排住房,改为安排租赁住房,并与联社签订租赁合同,按规定价格付给联社房屋租赁费。
四、住房的租赁使用,以网点为单位。首先安排本社员工,员工因工作调动,无论农村社调至城区社,还是城区社调至农村社,或城区社调城区社,农村社调农村社,必须将原所在单位的住房退出,到新单位租赁住房,新单位住房紧张的由联社统一调剂指定租赁。已调动工作原住房不退出的,按最高档次收取房租,并由人事部门从其工资扣缴房租。
五、租金收取的范围
1、租金收取是指信用社公有的住房。按城区社和农村社划分,城区社按规定收取租金,农村社正常安排居住的员工暂时免收租金(不服从联社统一安排的除外)。
2、下列社属收取租金的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冷水滩社、珊瑚社、天桥社、菱角山社、上河线社、仁湾社、马路街社、上岭桥港子口社、竹城社和江东社。
六、租赁价格。信用社公有住房的租金按下列几种情况收取租金:
1、在本社工作和居住,由联社统一调剂租住的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按1.5元收取租金。
2、经联社同意安排租住的退休员工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租金。
3、非本社员工和非联社统一调剂的;本社员工但非本人居住的和占两套住房的在职员工和退休员工;农村社不服从安排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收取租金。
4、所有租房户水电费按表另行收取。
七、每位信用社员工经联社批准只能租住一套住房,双职工只能租住一套住房,联社机关有房户不准再租住房。非本联社员工和外单位人员及家属不经联社批准不得租住信用社住房。
八、所有租住信用社住房的在职和退休员工,都要与联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档次对号入座,对拒签合同又不搬出的,扣除其住房公积金。
九、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