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_中国艺术教育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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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

一、联盟简介

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是经香港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艺术教育联盟,内容包括艺术教育、艺术赛事、美术赛事、儿童书画大赛、专业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摄影、文学、幼教资讯等方面专业知识。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是海内外书法、美术、摄影、音乐、戏剧、影视、舞蹈、收藏、书法等艺术家或相关团体以及海内外热爱中国艺术的艺术家或艺术团体组成的,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艺术文化,促进国际艺术交流”为宗旨,交流、传播于一体的国际性联合体,是海内外所有热爱中华艺术的广大文艺工作者与专家、学者参与的艺术殿堂,进行学术交流的桥梁。

二、业务范围

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是由从事艺术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组成的国际性学术团体。业务范围广泛,包含了艺术教育、艺术赛事、美术赛事、儿童书画大赛、专业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摄影、文学、幼教资讯等各个领域;广泛联合海内外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发掘中华优秀传统艺术,开展艺术理论和学术研究与创作,召开各类学术研讨会、座谈会,举办各种旨在培养文艺新人的讲座、展演等;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艺术竞赛和评选优秀作品活动,举办联盟会员作品的展览、展示等活动,推介优秀人才;积极组织艺术界人士开展国际艺术交流活动,增进中外艺术界的友谊和合作;编辑联盟期刊杂志、画册,收集、宣传联盟会员的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报刊、图书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联盟的发展。

三、组织机构

全体联盟会员大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分支机构

专家顾问团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组成人员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名)

四、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英文名称The China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Arts Education,缩写CIUAE。

第二条 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是由从事艺术教育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文化艺术交流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组成的国际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国际艺教育术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联盟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周围,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我国的艺术教育水平,推动我国社联盟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联盟主义文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广泛联合海内外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同心同德,发掘中华优秀传统艺术,开展艺术理论和学术研究与创作,不断提高艺术队伍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艺术素养。

第五条 坚持艺术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六条 组织艺术界的艺术家和专家、学者、研究人员进行各种学习和讨论,召开各类学术研讨会、座谈会,举办各种旨在培养文艺新人的讲座、展演等。积极帮助联盟会员解决学习、创作等方面的困难。

第七条 组织各种形式的艺术竞赛和评选优秀作品活动,举办联盟会员作品的展览、展示等活动,推介优秀人才。

第八条 积极组织艺术界人士开展国际艺术交流活动,增进中外艺术界的友谊和合作,向世界展示和传播中国的先进文化及优秀艺术作品。

第九条 进行各种大型公益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学术研究,课题调查,教育培训,企划咨询等活动,发现和培养艺术创作、评论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艺术家的成长,发展和壮大艺术队伍。

第十条 编辑联盟期刊杂志,收集、宣传联盟会员的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报刊、图书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联盟的发展。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会员:

(一)在业界有一定知名度的海内外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教育人员;

(二)在业界有一定专长的民间艺术创作者和展演人员;

(三)在报刊上有相当数量公开发表的作品或有出版作品,成绩突出的文艺创作人员;

(四)未发表、出版过作品,但创作了具有一定水准的文学艺术作品,经本联盟审阅,认为具有相应创作实力或艺术水平者;

(五)本协联盟举办的比赛获奖的艺术人士。

第十二条 会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联盟会员证。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联盟提供的服务、支持和奖励;

(三)有权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联盟编印的刊物、图书和资料;

(五)有自愿退出协联盟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可享受的服务和优惠:

(一)联盟会员可踊跃向本联盟投稿,择优刊登在刊物和网站上。

(二)颁发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会员证等;

(三)为联盟会员出国访问、讲学、旅游等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

(四)推荐联盟会员入编《中国国际艺术教育家大辞典》;

(五)协助联盟会员到国外举办个展或联展;

(六)免费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参加联谊会、创作研讨会、学习活动;

(七)资助学习、工作、写作方面具有困难或不便的联盟会员;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履行本联盟决议,维护本联盟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和完成本联盟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联盟编印的刊物提供稿件和资料,并积极主动与本联盟沟通;

(四)按本联盟的加入联盟条件,推荐新联盟会员;

(五)每年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联盟会员证。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修改和通过本联盟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联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国际委员联盟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代表时,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艺术事业,从事艺术创作、研究、教育、评论、组织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或在海内外具有影响;

(二)关注中国艺术的发展命运,对中国的艺术在未来全球化大潮中的发展前景有独到见解,并热心文艺活动,具有卓越组织才能者;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联盟可根据需要,可设立荣誉、名誉职务及聘请顾问。荣誉、名誉名衔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和推选,提请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清算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及其他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2014年月日全体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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