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_矿业权与矿业权评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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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2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的依据,是维护国家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对于推进矿业权评估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提高矿业权评估工作水平,促进评估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防止商业贿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

1、评估委托 评估委托人应将矿业权评估工作委托在我省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并出具委托函,评估委托人应对提供评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

评估机构凭委托函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2、评估

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评估,保证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书。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负责。

3、备案和确认

探矿权备案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备案申请,采矿权确认由矿业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确认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办事大厅负责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申请的受理。

省厅负责备案、确认工作的处室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备案、确认工作。向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确认书。

三、建立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制度

1、凡在本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按要求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经省厅备案的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结果,省厅不予备案、确认。

2、评估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当即退回),评估机构简介(包括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等情况),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评估师和业务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等)以及有关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评估机构年度总结报告及国土资源部年度检查的结果。

3、省厅负责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处室自受理备案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意备案的,下发备案通知书;不同意备案的,下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评估机构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12月份集中受理。备案工作结束后10日内,备案机关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备案机构名单。2007年度备案工作在2007年7月受理。

四、完善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审批登记不可缺少的环节,探矿权评估报告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申请的法律要件之一,因此,必须严格把关。

1、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部备案;地方财政单一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探矿权评估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申请书,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确认申请表(见附件2);探矿权评估报告及其附件、评估报告电子版各1套。

3、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严格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确认后的评估结果是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重要依据,也是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1、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上市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结果,以及生产规模为中型以上并以招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予以确认;除此以外的新设立采矿权评估结果以及已设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由省厅确认。

2、申请人申请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时,应当向确认机关提交下列资料: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确认申请表(见附件2),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评估报告电子版各1套。

3、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六、切实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

1、发现评估委托人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或评估从业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书的,其评估结果不予备案、确认;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省的矿业权评估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的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规范开展。

附件:1.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

2.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确认申请表

二○○七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矿业权 评估 管理 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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