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行宪政的理由_论宪政主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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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行宪政的理由
中国自古就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说法,所谓“民贵君轻”,即是对民权的尊重,无论“民贵”还是“民本”的思想,都可以体现当权者对待百姓的态度,也即对待“民权”或者说“人权”的态度,纵观历史,人权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尊重或保护,就可以看出这个社会的进步程度:原始社会尚处蒙昧之初,人类几无人权意识;奴隶社会时,人民是牲口,可以随意买卖;封建社会时,人民是奴才,可以任意驱使;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人民也只是劳工,可以肆意压榨。到了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什么呢?毛主席当年在**城楼上一声高呼:“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共产党宣称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不知道今天,人民到底站得有多高了,是否看得见当权者的屐履,社会主义是谁在专政,有没有人听见民众的声音。如果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人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如果要真正保护好人权,宪政的实现势在必行。初读这本书,心生无限愤怒,因为我看到的尽是一些丑恶的官僚主义嘴脸,像土豪、劣绅;再读这本书,胸中无尽忧虑,因为我看到的尽是一些难以为继的穷苦百姓,像流寇、贱民。这本书让我觉得中国的人权现状堪忧,中国的宪政进程堪虑。
所谓宪政,即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手段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以保障人权。因此,宪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权,即保护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是宪政的目的,也是实行宪政的理由。
朱凌的这本《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主要有两个问题让我印象很深,一个是关于基层民主,一个是关于人大制度。前者是关于民众自治的权利,后者涉及民众参政议政的权利,二者都与人权这一问题有关,所以我将从这两方面讨论我们为什么要实行宪政。
一、从基层民主问题看人权现状
基层民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的村一级的民主问题,一个是城市社区、街道一级,还有一个是乡镇一级。《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这本书主要涉及潜江地区的农村民主问题,当代中国的农村的民主问题要从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村委会组织法(草案)》开始,从那时起,我国农村开始了村一级的自治,我以为,从那时起,中国的农民们才第一次看到了民主的希望。
1987年,正是姚立法第一次作为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的那一年,从那一年开始,姚立法就注定了要跟随着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进程与官斗、为民忧,就注定了要为百姓疾苦而呐喊,要让他的反对声响彻中华大地。
第一次竞选,姚立法毫无悬念地落选了,因为无论天时、地利、人和等因素,他都十分缺乏。
第二次竞选,姚立法为了让选民进一步了解自己,自费印了2000份简历发给选民,他的行为让一位市委领导动怒了,那领导说:“党的领导就是民主,你还要什么民主?多几个像你这样搞竞选的,党委的意图怎么体现?”这一次,姚立法又失败了。
第三次竞选,还是失败了,第一次表决时,姚立法的得票名列前茅,成功当选为初步候选人,可是主持人面无表情地宣布“表决无效”,虽未明说原因,但大家都知道是因为内定候选人榜上无名。第二次表决时,主持人首先念出了内定者的名字,姚立法排在最后一个,结果落选了。
三次失败,姚立法不仅没有放弃选举,相反,他开始据理力争、迎难而上,给全国人大写信咨询选举的相关事宜,给选民写信宣传自己的政治观点,克服生计问题,排除领导阻碍,同时深入选民,了解民生,调查取证,揭露腐败,一时间,他深得民心,大获支持,却被领导们视为眼中钉、肉中刺。第四次竞选,1998年11月28日,他终于成功了。
姚立法的努力与坚持让他终获成功,可是他一路走来所经历的一切,又分明让我们看到,在中国,一个普通百姓要想真正获得法律早已赋予的权利是何等困难,尤其是在民主制度还未完善、宪政体制还未建立的时期,纵观全书,从潜江这一个地方再推至全国,我们似乎看到,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在体现着党的意志、党委的意图,可是从今天的现实来看,党的意志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党委的意图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民的意图呢?潜江是个小地方,龙湾镇、董滩村也是个小乡镇小村庄,原本都是些潜江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欺压百姓的行为,只是因为被姚立法这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市人大代表闹大了,闹得人尽皆知、举国关注了,人们才知道有这回事,把他的行为称作“姚立法现象”,人说“窥一斑而见全豹”,又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确,潜江的一系列违反行为在全国绝不是一个个案,在中国,这些问题比比皆是,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溃堤”便是必然。反观这一连串事件,我就在想一个问题,为什么农村的自治实施起来这么困难,为什么“民”做不了“主”?读完这本书后,我想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民不能做主,因为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干预。其实潜江除了一个姚立法,还有很多人是在为自己的合法权利抗争的,也有很多人愿意为村民们的合法权利而站出来,承担农村自治的责任,可是,当地的乡镇甚至市政府不给他们这个权利。董滩村的曾详均因为反映镇政府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和收费,多次到市里上访,结果被非法关押四天,遭到毒打和罚款;张金镇的民选村主任王知海,在发表竞选演说时向村民承诺:“一定要把村账一查到底,给老百姓一个明白。”结果不到两个月,他就稀里糊涂地被镇里免职了;浩口镇的何先贵,在村主任这个职位上“八上八下”,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上面说复职就复职,说免职就免职,跟捏面筋一样”。从这里就可以知道,政府对村民自治这一块并未完全“放权”,村民自治这一法定权利并未得到彻底落实和贯彻,因此,村民根本做不了主,反而让一些无法无天的人钻了空子,将百姓玩弄于股掌之间。
第二,民不敢做主,因为怕政府干预。这一点极大程度上是受第一点的影响。因为乡镇政府多年来横行乡里,欺压百姓,而一些“出头鸟”的下场村民们也看到了,打的打,罚的罚,甚至有人连命都丢进去了,还有谁敢反抗呢?由此,便任由乡镇政府左右,连基本的村官选举都无权自理,农村民主和乡村自治就更无从谈起了。其实这里面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村民们自身的因素,如果有些人是因为被乡镇政府吓到了,那么另一些自身不知道可以反抗的人就怪不得别人,的确,在农村,很多人不知道村官是由村民自己选,村庄也由村民自己管,所以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更没意识到要去维权,从而使得政府部门越俎代庖,过多地干预村民自治。以上主要谈的是针对书中关于潜江农村自治的情况的一些想法。人们对民主的原初的理解就是:人民直接治理自己,如有必要,则通过公民中的治理机构的运转来实现,而无须由选定的代表来协调。所以按此逻辑,“村民自治”这种近乎“直接民主”的形式既已经法律授权,而村委会又是合法的村民自治机构,那么在这个自治体系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干涉农村的自治活动,然而农村自治之所以如此不堪,政府严重越权正是主因,人权的保障客观上就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基层民主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民主政治又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现在基层民主被过分干预,民主政治又遭破坏,长此以往,宪政制度将渐行渐远,人权保障也将遥遥无期。
此外,在受到“权利侵害”时,村民的维权困难也是一个重点,他们遇到政府的“权利侵害”,没有自己的代理人,一个平头百姓说的话谁会理你呢?也许有人会想到人大代表,可是我反倒觉得,当今中国“侵权”最严重的就是人大代表这个群体。无论是身为人大代表的“不作为”,还是成为人大代表的“难作为”,都无不体现出这个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个所谓的人民利益的代表群体在人权现状下的尴尬境地。
二、从我国人大制度看人权现状
自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以来,人大制度的创立到今天已经有五十多年了。除了1966年7月7日康生宣布*开始,到以后的八年零六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停开外,其它的时间里,可以说人大制度一直都在完善,在革新。可是到了今天,人大制度的问题一再出现,人们关于人大制度的思考也越来越多。除了全国及省级人大会议会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外,一些地方人大会议则少有人关心,相反,这些地方人大会议可能更容易涉及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因为缺乏关注和监督,暗箱操作便在所难免;另外,人大代表的选举不透明,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大代表不知是怎么选上的,选上了也不知道他代表谁,选民对代表们的了解几乎是空白;再者,人大代表选出来后没人监督他们,头顶着人大代表的神圣光环却往往干着损害人民利益的勾当。
2005年3月8日下午,东北某省的省人大代表侯某酒后驾驶高档的越野车走在大街上,由于车的倒车镜被一个老人刮蹭,他竟然一路开着车追撵老人,把老人撞倒后,又驾车逃逸,老人当场死亡。
2005年9月3日,河南省副省长、省人大代表吕某,因为雇凶杀妻,一审被判处死刑。
81岁的申纪兰是全国唯一一个连任55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她曾经自豪地说:自己55年来从没投过反对票。
作为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人大制度的成败决定了中国政治的走向,人大代表应当是推动中国宪政进程的最重要的一批人。然而今天,质疑人大制度的声音越来越多,指责人大代表的民怨此起彼伏。宪法说,人大代表人民选,普通民众也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可是姚立法的竞选之路何其坎坷;宪法说,人大代表为人民,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人民有权罢免不合格的人大代表,然而人大代表欺压人民的事件却屡见不鲜。我想我们的人大制度有必要做出一些改进,使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对此,我有以下一些想法:
首先,我认为人大代表的任期可以从现在的五年改为四年,且每两年改选其中不合格的人大代表。这个有点像美国的国会议员选举,主要是因为一些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毫无作为却能一直挂着人大代表的头衔,缩短任期可以警醒人大代表,提高他们的办事效率,而改选则有利于保证人大代表的先进性,不至于让腐败分子混迹其间。同时“经常选举”也有利于保持政治气氛的活跃,使得国家的政治氛围不至于太过沉闷。
其次,我认为应当减小新闻管制的力度,同时建立不受政治干预的人大代表的“专用媒体”,例如报纸、电台或电视节目,以此加大对人大代表的宣传以及对不合格人大代表的曝光,让选民更了解代表,也让代表们更了解选民。同时也可以加强法制知识的普及,以提高人民的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我始终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国民都不关心政治,那么这个国家的政治一定是失败的,不是非常原始,就是已经腐朽透顶。
第三,扩大选举权利,降低门槛,让人大代表职业化。人大代表应该与政协不一样,政协委员可以是社会各界的精英,但是人大代表,应当是一群专门致力于国家建设、民生利益的进谏者,是谏官,所以有必要让人大代表这一身份成为一个职业,这样才能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才会让他们意识到,“为民请命”“直言进谏”是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四,加大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建立定期的人大代表述职制度,通过人大代表的“专用媒体”向选民述职,除了媒体监督外,还可以在政府机关内设立监督部门,像监督官员一样监督他们,使人大代表的工作透明化。
人大代表是拥有立法权的,法治是实行宪政的手段,是保障人权的有力工具。依法治国的最重要形式就是依宪治国,我国的人权得不到基本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宪法的实施与贯彻不够,法治未能真正实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个最高立法机关的作用没能体现。因此,完善好现行人大制度,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收到促进法制化进程、改善我国人权现状的效果!
三、总结
民主与法治犹如宪政之两轮,驾驶得好,那么走的就是宪政之路,就是实现人权之路。我国社会发展至今,经济水平与综合国力都为民主与法治的建设创造了历史条件,同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也为民主与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契机,也正由于处在社会结构转型,内部矛盾丛生的时期,民主建设十分必要,法治建设十分必要,宪政建设十分必要,人权保障更是十分必要。从社会转型需要上看,实行宪政似乎也是必然的。虽然宪政对于人权的实现并非起着决定作用,因为它只能反映社会发展的一个层面,更多的是政治上的,而更广义的人权还要 求社会的全面发展。但是宪政的深化与推进将会加速人权的深化与推进,实现宪政的进程也就是人权的进程,所以为了人类这一终极目标——保护人权——的实现,实行宪政势在必行。
参考书目:
1.朱凌
《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
海南出版社 2006 2.周叶中 《宪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安东尼·阿伯拉斯特 《民主》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 4.曾伟
罗辉 《地方政府管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梅星
200930013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