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规范_工商局基层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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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工商局基层分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监管型、法治型工商建设,突出规范和创新两个主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分局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及行政执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文件精神和省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文明工商所(分局)考核细则》,结合基层分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沛县工商局基层分局工作规范,是分局工作正常开展所应有的制度、标准、要求、运作方式和各主要方面相互关系的准则。其目的是保证分局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全面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和队员思想、业务素质及行为的规范。
第3条 分局各部门要按规范标准办事,分局干部要带头执行,凡违反的将按照规范给予处罚。处罚由分局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执行。
第4条 本规范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鼓励竞争。
第5条 沛县工商局基层分局工作规范既是标准,又是过程,要求每个同志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在执行中力求不断创新充实。
第二章 职责
第6条 基层工商分局设分局长一名,设副分局长两名。根据工作职责将工作人员分为内务组和外务组,内务组包括内勤岗、登记注册岗、财务管理岗、法制员岗;外务组包括巡查监管岗、经济检查岗、消保维权岗。内、外务组工作分别由两位副分局长统筹。工商分局实行分局长负责制。
第7条 内勤岗职责
1、负责分局日常内务管理,配合外部组在辖区内开展市场巡查、行政执法及消费维权等工作时做好内部基础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制定本局目标任务、管理制度及政治业务学习、党建、三会一课、法规宣传计划等,并组织具体实施;
3、接受上级局下达的任务、地方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其他部门转交的事项,并及时向分局长呈报;
4、根据分局长工作安排,及时向内外组分流工作任务,并对工作进度进行督查、汇总向分局长呈报;
5、负责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政务信息、对外宣传及各种文字材料的撰写上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建议或意见。做到信息、宣传及上报材料无失实;
6、负责“OA”系统信息的接收、传递,实行各类档案电脑化管理。做到各类信息录入及时准确无差错,系统运行安全无故障,档案资料健全无散失;
7、负责本局收发文、印章、档案、综合统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和食堂等日常事务管理。做到文书资料收集齐全、归档规范,印章使用严格、记录及时,固定资产登记及时、无丢失、无人为损坏。
8、完成上级交办或其他内设岗位移交的有关工作。第8条 登记注册岗职责
1、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颁发、换发营业执照;
2、负责受理、办理辖区内市场主体年度检验(验照);
3、指导辖区内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
4、负责办理调解合同争议,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
5、负责按规定收取、上缴各类工商规费。
6、建立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户口,实行经济户口和专业档案电脑化管理;
7、接受对各项工商事务的咨询;做到服务及时,指导有效,审查严格,登记规范,法规培训效果明显,接受咨询答复准确。
8、完成上级交办或其他内设岗位移交的有关工作。第9条 财务管理岗职责
1、负责分局所有票据的领用、分发和结报,做到票款两清;
2、负责保管分局的备用金,支付分局日常分干支出,对不合理或手续不全的支出有权拒付;
3、负责以多种形式对分局支出进行公示,推行政务公开。
4、依法或根据有关规定管理本局票证、现金支票、工商规费、罚没款物和财物档案等;
5、按规定上缴各项工商规费,移交罚没款物;
6、完成上级交办或其他内设岗位移交的有关工作 第10条 法制员岗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工商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对监管服务对象的法规宣传、培训;
3、负责组织实施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4、完成上级交办或其他内设岗位移交的有关工作 第11条 经济检查岗职责
1、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核实和备案。
2、查处辖区内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3、负责所查案件执行,参与案件复议应诉,办理案件结案;
4、协调巡查组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和取缔无照经营,协助县局经济检查大队查处本辖区重大经济违法案件。
5、完成上级交办或其他内设岗位移交的有关工作。第12条 巡查监管岗职责
1、完成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的实地核查,并保证核查情况的真实性。
2、负责承担辖区内各类企业年检的督促和个体工商户上门验照的实地查验、资料审查工作。依法疏导、取缔无照经营。
3、制定并组织实施巡查计划,做好与其他内设岗位的工作衔接,确保工作不脱节。
4、承担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5、协助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消防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6、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商标使用和印刷、广告经营活动、合同履约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7、把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关口,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等商品的质量检查。
8、负责简易程序案件的查处,调解消费纠纷,接受分局调遣参与分局的重大案件的执法办案活动。
9、完成上级交办或其他内设岗位移交的有关工作。第13条 消保维权岗职责:
1、负责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信息的咨询服务;
2、负责接受消费者的申诉,并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和回复;
3、负责受理并及时转办消费者对各类违章违法行为的举报,协助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章行为;
4、负责及时向领导报告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申诉举报;
5、负责消费维权工作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对外宣传,积极组织和参加“3.15”纪念活动;
6、接受申(投)诉举报,负责12315申(投)诉举报台的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处理。做到办理符合程序、无逾期办结,无权办理的及时交办或转办;
7、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费维权工作
第三章 主要工作规范
第一节 整体工作流程
第14条 上级交办任务工作流程
1、受领任务 各岗位在接受上级局下达的任务、地方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其他部门转交的事项时首先交由内勤岗受领、登记;
2、呈报审批 内勤岗在受领任务后,填制《工作事项处理单》(附表一),载明工作任务的来源,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分局长审批,同时登记《工作事项办理台帐》(附表二)。
3、工作交办 局长负责工作任务的交办,内勤岗根据分局长交办要求进行分转并督办。分局长接到内勤岗呈送的《工作事项处理单》后,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原则,交办于分管副局长或直接交办于相关岗位进行落实。内勤岗依据《工作事项处理单》,对相关岗位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办,并在《工作事项办理台帐》上记载督办情况。
4、工作反馈 各组或各岗位填制《工作事项处理单》中“承办情况”一栏,并及时向分局长报告任务完成的有关情况。
5、审核登记 分局长在《工作事项处理单》上签属意见,交由内勤填制《工作事项办理台帐》,并收齐相关工作资料。
6、上报信息 根据分局长的批示,由内勤岗或完成工作任务的岗位及时向任务下达机关、部门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送相关报表。
第15条 分局内部工作流程
1、呈报审批 内外两组各岗位在工作中遇到自身职能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发现需要其他岗位参予的情况,填制《工作事项处理单》,载明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分局长审批。
2、工作交办 分局长接到呈送的《工作事项处理单》后,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原则,交办相关工作组或岗位进行落实,由内勤岗登记在《工作事项办理台帐》中并进行督办。
3、工作反馈 受领任务的工作组或岗位填制《工作事项处理单》的“承办情况”一栏,并及时向分局长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向呈报任务的岗位通报有关情况。
4、审核登记 分局长在《工作事项处理单》上签属意见,交由内勤填制《工作事项办理台帐》,收齐相关工作资料。
第二节 具体工作规范
第16条 突发性商品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一)迅速核实,立即报告。无论何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辖区内发生突发性商品质量事故的信息,均必须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核实信息的真伪,确认信息真实后,必须立即向分局长、县局办公室、12315申(投)诉举报台、县局局长、分管局长报告。
(二)迅速调查,控制范围。分局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弄清问题商品的来源、问题商品的去向,协组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做好受害群众的救助工作、控制群众情绪;
(三)服从指挥,全员投入。接到县局启动“突发性商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后,指派熟悉情况的人员等候县局突发性商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组,介绍详细情况,调集除在现场调查人员外的所有人员,交上级调查处理组统一指挥,按照调查处理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第17条 个体登记注册工作
(一)咨询:适用“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对凡到工商窗口办理登记注册事项的,首位接待的登记注册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根据申请事项的不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发放相关申请书格式文本,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材料的规范要求。
(二)名称核准:个体工商户如需字号名称的,应在上级局登记登记注册科进行名称核准。办理登记时必须录入预先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名称核准号。如出现名称同步不到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找到名称时,必须报上级局登记注册科处理,严禁强行录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
(三)登记:
1、受理核对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当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时,登记注册员依法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分局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管理的规定,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时,出具“驳回通知书”。
5、登记申请核准后,登记注册员必须打印审核表并由核准人员签字,放入该个体户档案。
(四)打照:受理人员根据核准意见打印《核定情况表》(系统自动生成)和《核准通知书》或《驳回通知书》(系统自动生成)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注册员应记录相应的证照编号。在打印执照时应特别注意执照上显示的登记事项是否全部正确,如果在打印后发现有错误,应立即将执照作废,保存废照并做好记录。
(五)收费:依法收取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登记费,一律实行微机开票,并严格按照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的规定,即:开业登记20元/户,变更登记10元/户,补(换)发营业执照10元/套,副本3元。
(六)发照:登记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驳回通知书》),办理签收手续。
(七)归档:将注册登记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归档,并进行编号。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登记材料上交县局档案室。
第四章 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节 巡查监管
第18条 建立巡查监管组。分局根据巡查监管需要,可设置若干个巡查监管组,每个巡查监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
第19条 划定巡查区域。分局根据巡查监管需要,划定每个巡查监管组的巡查监管的片区,所有市场主体按所在路段或村镇划入相应的片区。
第20条
制定综合检查计划:基层分局按照本分局全年综合检查的目标任务,免检企业(含个体户)无特殊情况免除年度的综合检查(14类重点行业和农资行业除外),一般监管企业(含个体户)每年检查一次,特别监管企业(含个体户)原则上半年检查一次。
第21条 制定定期检查计划: 每年在1月、4月、7月、10月1-10日内制订上一季度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计划,当月30日前进行检查并录入。
第22条 制定重点检查计划:根据案件线索有理由认为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所进行的检查,应按受理、初查——备案——检查——反馈程序进行。第二节 一般案件查办
第23条 现场检查笔录规范
(1)现场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检查证件,并有当事人到场;(2)当事人拒绝到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证明;(3)现场笔录制作时应填写表格栏内准确;检查项目栏应如实记录现场发现或发生的情况,违法物品品名具体、数字准确、关联性强,最后由当事人确认、签名;(4)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并有见证人证明。最后,检查人员、记录人员亦应分别签名。
第24条
谈话笔录规范
(1)询问当事人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单独进行,询问前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交待谈话纪律、政策、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2)询问中应查明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与本案的关系,查清案件有关的时间、地点、所发生的事情的原因、经过、结果、相关的证据材料;(3)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4)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末页应顶格),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有见证人证明;(5)办案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第25条
证据收集规范
(1)收集的物证必须能证明案件事实;
(2)能提取原物的必须提取原物。收集原物的,须对物品封样,注明物品品名、制造商的厂名、厂址,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
如物证直接提取有困难的,可由执法人员对物证进行复制、摄影、摄像,并经当事人予以确认;
(3)制作勘验笔录。
(4)收集的书证(合同、发票、帐册、文件、凭证等),须经当事人确认,并由二名执法人员注明出处,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如果书证是复制件、复印件,须注明“经核对此复印、复制件与原件无误”;
(5)视听资料按法定程序取证。第26条 勘验笔录规范
勘验笔录取证要求与现场笔录要求相同,此笔录则着重于特别事实的记录,记录应详细、数据准确。
第27条 抽样取证规范 填写抽样物品清单,并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封样,抽样物品应随机抽取,抽样数量除满足检验之需要外,还要保留备份样品,并由承办单位妥善保管半年以上; 抽查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并告知其15日内有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利,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28条 送样检验规范
承检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置或授权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 由承办人填写委托检验合同书,核对检测报告的具体内容是否规范。
第29条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使用规范
(1)必须是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被保存的对象必须是与违法事实有密切关系的财物;(3)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事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有特殊情况的可先口头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4)制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据财物清单,用送达回证一并送达当事人;
(5)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并要求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6)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应安全妥善保管,确保财物无丢失短少损毁现象发生。
第30条 鉴定结论(1)鉴定的内容清楚;
(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委托鉴定的应提交委托鉴定合同
书)完备;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的过程;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证书;(7)鉴定人员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第31条
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由;(3)发案的时间、地点;(4)案件来源(举报案件须有“举报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5)现场检查的情况;(6)查清的违法事实及证据;(7)处罚依据、处罚建议、承办人、报告时间等。第32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
(1)案件经核审后,由承办人填写告知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置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2)承办人填写告知书,其内容要写清当事人、案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告知的时间并加盖公章(三联单都盖);
(3)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并有送达回证。第33条 处罚决定书(1)应载明的主要内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F: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拟稿人、核稿人
(3)使用符合法律规范的用语、文字简洁、条理清楚。
(4)处罚决定书的作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经过法制核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满三日后,当事人放弃权利的案件;对有异议经局案件小组讨论后决定处罚的案件;
B:处罚决定审批表经过法制核准,报局长批准处罚的案件; C:草拟的处罚决定书经过法制核审后,经过局长批准;
D: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与局长批准的内容、时间一致,经过认真核对无异后,方可用印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制度规范
第一节 党建工作制度
第34条 基层分局应按规定建立党支部。
第35条 党支部实行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制,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36条 党支部要加强思想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有专人负责。坚持理论教育,及时制定政治思想教育计划,不断提高党员政治思想素质。要保证学习制度化、正常化,人人有学习笔记,参学率达95%以上,全年集中进行政治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
第37条 党支部要加强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季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小组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做到会前准备充分、备课认真、记录准确、报告及时。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预备党员有专人负责培养和考察。
第38条 党支部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各项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 岗位目标管理制度
第39条 年初应根据分局全年工作任务,研究确定每个岗位具体的目标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综合管理股、巡查监管组、经检中队三块制运行对干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六大员”和条线联络员的具体人员名单。
(二)对总体任务目标进行分解落实,明确各人应承担的工作内
容、时间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对完成任务情况的奖惩规定。要奖勤罚懒,体现竞争意识,实行责任人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干部的积极性。
(四)岗位目标任务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落实,可以是表格,也可以责任书形式。岗位目标任务的分解表或责任书要于年初报县局考核办备案。
第40条 加强平时的考核,实行月小结、季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办法,对全体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学进行考核、讲评。
第41条 严格奖惩兑现,激发干部职工工作热情。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建议县局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等相应责任。
第三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42条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一切政务和业务工作均纳入请示、报告范畴。分局应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中旬前向县局书面报告半年度和全年度工作。
第43条 分局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倾向性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对上级机关的建议、需上级了解的有关情况等应通过政务信息形式及时上报县局。
第44条 分局日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应于事发四小时内报告县局:
(1)因客观原因超出县局统一布置和规定要求的重要事项;(2)系统内或管辖范围内发生灾害、被盗、遗失重要物品或文件、人员伤亡等突发性事件;
(3)因各种原因系统内干部职工或管理对象出现剧烈思想情绪波动的;
(4)主要负责同志因公或因私需离开本市范围内三天以上的;(5)重大违纪案件和突发性案件以及与之有关的线索,司法机关或纪委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追究的案件。发生干部职工因违法违纪而受到拘留、逮捕、两规的,发生干部职工出走、出逃、失踪、遇害或其他意外情况的;
(6)在行政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发生重大纠纷、争执、矛盾激化,影响到社会稳定与人身、财产安全的;
(7)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到本县内进行新闻调查、采访涉及工商
管理事项的。
(8)其它需请示报告县局的事项。
第四节 文档管理制度
第45条 分局应明确专人负责“OA”系统的使用,确保文档在“OA”系统中及时流转,工作安排及时接收。
第46条
文档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于上午8时半、下午5时打开分局的“公文查询”、“通知”、“公告板”及电子邮箱,查找并接受文档,同时负责接受上级及有关部门传递的文档。
第47条 按照紧急程度,将文件内容主要内容制成《工作事项处理单》,送分局长阅批。
第48条 按分局长阅批意见交相关工作股、队(组)或人员执行。
第五节 印章管理制度
第49条 保管:专人保管印章,存放应当安全。
第50条 审查: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前应按照下列要求审查:
1、需盖章的文件、材料是否在本分局的权限内;
2、报、送的重要文件是否经分局领导批准并签字;
3、是否符合材料、文件的格式要求;
4、报、送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第51条 用印:用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印章应加盖于文件、材料日期处(齐年卡月);
2、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
第52条 登记:按下列要求登记用印情况:
1、登记用印材料、文件的名称;
2、发往单位或发放对象;
3、批准人;
4、用印日期。
第六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53条 验收登记:验收登记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起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属于本分局自购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查验购置报批手续、采购报销凭证,并记入《固定资产台帐》;
2、属于上级下发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查验下发固定资产的文件,查明下发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状况及价值,并记入固定资产台帐;
3、属于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人员办理赠予手续后,方能接受、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54条 落实责任: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承担责任的要求落实责任:
1、严格领用制度,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均应制作并贴上标签,标明使用责任人姓名、存放地点等;共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样应制作标签,标明保管责任人和存放地点;
2、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分户帐,按使用人、保管人记载固定资产品名、规格、型号、新旧程度、使用或保管人姓名、存放地点等,由使用或保管人签字,以落实保管责任。
第55条 定期核对:保管人每年度应对本分局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实,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56条 实施审计:人员调出,固定资产列入离岗离任审计,对照固定台帐查验责任人保管的实物,并制作《移交清单》,由审计小组监交签字确认。
第57条 资产处置:退出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局办公室处理。
第七节 环境卫生制度
第58条 分局各办公室内卫生由该办公室内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到窗明几净、墙壁无蜘蛛网,地面清洁、无痰迹、纸屑等。
第59条 分局公共场所,如会议室、接待室、门厅、过道、洗手间、院内等,应划分卫生包干区,由包干人员负责打扫,做到门窗桌椅无灰尘、地面无痰迹、便池无积垢、空气清新无异味。院内无杂草杂物,地面平坦整洁。花圃草坪整齐划一,树木花草长势良好,做到无杂草、无虫害,整个环境清新优雅宜人。
第60条 小食堂要随时保证清洁卫生,灶台、墙壁、地面、餐桌上无油污,门窗无灰尘,纱门纱窗无破损,室内无老鼠、蟑螂、苍蝇。
第61条 职工宿舍应保持整洁有序,物品摆放统一,床铺平整、干净,被子叠放整齐。
第62条
工作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摩托车和自行车应分区按序停放,汽车按指定位置停放。整个院落杜绝乱停乱摆、乱堆乱放、乱贴乱挂现象。
第八节 车辆管理制度
第63条 分局配备的小汽车为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执法办案和
巡查监管,由分局长负责管理调度使用。
第64条 分局的小汽车在沛县范围内使用由分局长批准,到沛县范围以外由县局领导批准。
第65条 分局汽车的维修和业务管理由分局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分局负责,业务学习和业务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66条 分局小汽车实行定人驾驶,驾驶人员应经常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车况。驾驶员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车辆出车归来要及时入库停放。
第67条 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68条 分局的工作人员自购摩托车的,要求证照齐全,驾驶中遵守交通规则,牢记安全第一,做到中、低速行驶,戴好头盔,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节 分局例会制度
第69条 分局应每月召开一次分局例会,会议由分局长负责召集,分局全体人员参加。
第70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上级会议精神,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工作指示;
2、交流本单位本月工作情况及工作经验,针对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方法。
3、研究部署下月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计划。
4、对每名干部的岗位责任目标进行讲评,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各项工作全面推进。
第十节 办公场所管理制度
第71条
分局设置规范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和注册受理室,牌匾名称、标志醒目规范,设有导向标志和办事指南。
第72条 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执法责任等内容,设置申(投)诉举报箱、意见簿,公布申(投)诉举报电话。
第73条
登记注册室标志醒目,宽敞明亮,环境优雅。工作台高低适宜,便于工作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坐谈。配备必要的桌椅、空调、饮水机、报刊、笔墨纸张及有关便民设施。
第74条 办公室内除办公桌椅外,其它家具的摆放应遵循简洁、实用的原则,尽量避免乱摆乱放。办公室内墙壁上除了统一制作上墙的牌匾外,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其它牌匾、纸张。
第十一节 涉案物资管理制度
第75条 扣留、罚没物资实行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严防损坏和擅自使用。因过错造成损坏、灭失的由保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76条 分局扣留、罚没物资管理人员对中队或巡查组送交的扣留物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检查扣留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查验送交物资与财物清单是否一致;
3、送交物资的质量状况是否完好。
第77条 对送交物资逐件办理入库手续,在《暂扣款、物登记台帐》中如实填写物品名称、单位、数量、质量状况、暂扣单据号码。
第78条 扣留、罚没物资出库按下列要求办理:
1、对扣留物资作发还处理的,凭发还审批手续办理出库,由保管人在《暂扣款、物登记台帐》填写发还凭证号码、发还时间,并由接收人核对后在《暂扣款、物登记台帐》签字方可出库。
2、对罚没物资作拍卖的,由保管人查验拍卖批准手续并在《暂扣款、物登记台帐》记载后,办理出库手续。
3、对罚没物资作销毁处理的,由保管查验销毁批准手续并在《暂扣款、物登记台帐》记载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二节 干部着装制度
第79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上班和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工商制服。要保持工商制服整洁,不准着过时淘汰、破旧、肮脏的工商制服。工商制服冬装、春秋装、夏装不得混穿,工商制服不得和其它服装混穿。
第80条 穿着工商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男同志不得留大包头、大鬓角,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戴耳环、手饰、项链等外露饰物,不得化浓妆、染指甲、染彩发。工作人员非公务活动、参加各种休闲娱乐、招待宴请、购物或买菜不得着制服,身驱明显伤残及女同志怀孕期间一律不得着工商制服。
第81条 穿着工商制服夏装时,着外穿长袖衬衫应佩戴夏装肩章、胸徽,扎制式领带,配夏裤,衬衫下摆扎在裤腰内,扣好袖口,不得挽袖;短袖立领衬衫应佩戴夏装肩章、胸徽,系制式领带,男配夏裤,女配西服裙,衬衫下摆扎在裤腰或裙腰内;短袖开领衬衫应佩戴夏装肩章、领花、胸徽,男配夏裤,女配西服裙,衬衫下摆不得扎
在裤腰或裙腰内。
第82条 穿着工商制服春秋装时,应佩戴冬装的肩章、领花、胸徽,内穿制式长袖衬衫,扎制式领带,衬衫下摆扎在裤腰内,不得穿着高领毛衣。
第83条 穿着工商制服冬装时,应佩戴冬装的肩章、领花、胸徽,着内穿制式长袖衬衫或制式毛衣。内着制式工商长袖衬衫时应扎制式领带;着制式防寒服时应佩戴冬装的肩章和胸徽,内胆毛领可拆合,外罩可单独穿用;着制式中长大衣时应佩戴冬装的肩章、领花和胸徽。
第84条
在室外执行公务时,应戴工商制式帽子(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帽)。着夏季服装时男戴夏季工商大沿帽,女戴工商卷檐帽;着春秋冬装时,男戴春秋冬季工商大沿帽,女戴工商卷檐帽。戴帽时,男性:大沿帽前缘应与眼眉同高最高不得超过1.5厘米;女性:卷檐帽前缘应稍高于眼眉,最高不得超过4.5厘米。
第85条 穿着工商制服时,应穿黑、棕色皮鞋,不得穿着其它颜色的皮鞋或其它鞋子;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
第六章 考核工作规范
第86条 基本目标
(一)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准确,多层次,多维度和便于操作的量化绩效考核体系,优化组织的价值评价系统。
(二)建立适应未来发展的具有良好素质和团队协作精神的人力资源队伍。
(三)建立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四)依靠制度的规范与约束,培育与弘扬组织文化,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整体运作能力。
(五)依靠绩效考核制度为各单位(部门)和员工确定工作绩效目标,不断地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87条 基本原则
(一)绩效考核制度必须得到员工的普遍理解和认同,保证绩效考核制度有稳固的群众基础,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
(二)绩效考核应以工作业绩考核为导向,把绩效考核作为提高分局所属单位(部门)和个人工作业绩的管理工具。
(三)分局领导必须承担绩效考核的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对下属做出正确的考核与评价是管理者重要的管理内容,绩效考核工作必须贯穿于日常的管理工作中。
(四)绩效考核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员工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任何利用考核手段打击,压制和报复考核者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依靠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之间的有效的沟通,确保绩效考核制度取得预期效果,消除个化解绩效考核过程的矛盾与冲突。
(六)各级考核组必须把绩效考核作为管理过程,有效地利用绩效考核工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各级管理者有责任指导,帮助,激励和约束下属,使下属不断发展,下属的工作表现与业绩是各级考核者管理绩效的重要体现。
(七)被考核者只有通过个人自身的努力,才能得到绩效考核制度的合理评价。被考核者有权利了解个人的绩效考核的依据与结果,有权依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对不公正的绩效考核进行申诉。
第88条 考核的范围 分局全体在职员工。分局局长对全分局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协调和监控,同时负责制度的解释和处理投诉。
第89条 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绩效考核组,由分局班子全体人员组成。负责全分局绩效考核的领导、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90条 考核评价的内容
绩效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德、能、勤、廉、绩五个部分,以工作实绩考核为主;
德:主要包括政治品质、大局观念、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勤: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进取精神;
能:主要包括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专业能力、合作能力; 廉:主要包括被举报涉腐案件数、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辖区业户评价;
绩:指所完成工作目标的程度,如岗位本职、上级科室考评情况、网格监管成效及工作创新成果。第91条 个人绩效考核的申诉与监督 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束后,考核者有向被考核者通知和说明的义务,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沟通方式解决。在解决不了时,员工有权向分局长或县局提出申诉,申诉时需提交个人绩效考核申诉表及相关说明材料。
相关部门需在一周内,对员工的申诉做出答复。整个考核过程由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监督。对借考核之机对被考核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上报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92条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分局年度评比推荐先进、竞争上岗、树立典型的依据。
(二)部门工作经费的发放依据本部门员工绩效考核的整体结果拨付。
(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取消年终奖,并调整其岗位。
(四)连续两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的向上级局报告依法予以辞退。第93条 组织实施
分局实施者为分局考核组,兼职纪监监察员负责考核具体事务的监督管理。
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有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
第94条 考核周期
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别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进行。若有特殊情况,可顺延。
第95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者要进行述职,述职在每次考核前进行,由分局考核组主持进行。首先被考核者在全分局召开的职工代表会上做述职报告;其次职工代表评议;最后分局考核组根据述职者的个人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考核打分,并对被考核者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期望、努力方向和要求。
(二)举行述职前,述职人必须向分局考核组提交不超过1000字的书面述职报告。
(三)述职时间要求:共15分钟。述职人会议述职每人限10分钟;分局考核组随机提问,述职人答辩5分钟。
(四)述职内容
述职内容包括:一对照部门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概况做出分析、评价,并就有关原因和有关经验与教训做出总结、说明。二对个人半年(或一年)来的工作,特别是对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做出自我评价。
第96条 职工民主评议
(一)评议员工的职工代表包括:除去分局班子成员外的其他人员(被考评对象本人不参与打分)。
(二)职工代表在民主评议过程中,以无记名方式按照分局民主评议表的要求填写。
(三)收集汇总民主评议结果时要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得分。
第97条 考核小组考评
(一)考核小组由分局局长、副局长组成。
(二)在民主评议后,考核小组依据员工个人述职情况、员工日常表现、县局科室考核结果、县局对网格监管的考核结果等综合情况,依据分局考核表的要求对每一名员工进行考评打分。
第98条 考核结果的综合量化
分局人员个人绩效考核的半年综合分=分局班子测评均分*70%+职工代表测评均分*30%);全年绩效考核总分=Σ(上半年得分+下半年得分)
第99条 确定分局人员的年度考核等级
依据人员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15%,称职不超过80%,基本称职以下档次不低于5%。
第100条 各类绩效考核的结果,是分局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资料,分局纪检监察员负责对各类绩效考核的结果记录、整理和归档保存,并作为员工培训、任用、轮岗、奖金发放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101条 分局全体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范,都有举报违反本规范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103条 本规范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与分局有关规章制度不同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104条 本规范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