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的理解_新旅游法解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新旅游法的理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旅游法解读”。

新旅游法的理解

以九寨沟游客滞留事件为例

班级:历旅112姓名:李付宾学号:201102411246

(一)团费上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这一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有效的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游客可以自由选择购物场所而不必到不想到指定的场所,增加游客的自主权。由于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对于一个旅行团的人来说,参加与不参加都是一个问题。参加的话就会付出更多的金钱,不参加的话,导游的脸色就会不好看。而《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这样的规定,将团费更加直观而透明化,可以让游客放心消费,不再顾及导游的脸色。

(二)导游薪酬上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导游薪酬问题机制是争论的焦点,旅游法对旅游社要求必须支付劳动报酬等措施,解决了导游长期以来只能吃回扣,连基本的薪酬都难以得到的问题,解决了导游的后顾之忧,也可以更好地为游客服务。

(三)票价上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我国有部分景区长期存在着乱收费或者收费不合理的情况,新旅游法颁布后,景区要提高价格就必须通过政府部门以及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人士的意见,这是景区门票发展改革有力促进。景区要想取得发展,就必须要,转变收费方式,间接地也促进景区发展的进步,有利于旅游景区的健康发展。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城市公园等单位的逐步免费开放,对教育也有很大促进作用,有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历史,了解过去发生的事情,进行心灵的洗礼。

(四)安全上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每年的假期期间,我国各大景区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堵现象,有时甚至是寸步难行,给景区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以及景区环境的破坏,新旅游对景区最大承载量的限定可以为景区堵提供法律约束力,促使景区管理改善对游客的进入量的控制以及景区可承载人数的规划开发,加强预警机制管理,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九寨沟景区游客滞留就是由于景区的预警机制缺失,以及景区管理人员在门票上的发放量过大,导致游客蜂拥而至,严重影响了景区的正常秩序,没有合理的环境容量研究以及执行力度所致。

(五)合同规定上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行社的权利:人数未到,可不出团,且不构成违约。但是,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履行其他旅行社代为履行。搭团后,如果发生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旅游者只能找组团社要求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后,若受托团有过错的,则组团社可向受托团追偿。此规则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体现。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导致滞留的,时速费由旅游者自理,返程费才双方分担。另一种情况是由旅行社过错而导致游客滞留而遇上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则所产生的食宿、路费原则上应由旅行社承担。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服务标准只能高不能低,而且不能算旅游者再收费。低者则构成违约。特殊情况不能按原约定提供住宿的,经营者有义务协助安排其他住宿。

结语: 当前,旅游业由于资源隶属不同,主管部门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等原因,比较复杂。《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旅游法律和旅游管理转型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短期之内,所有事情都靠《旅游法》是不现实的,尊重市场,行业自律很重要;旅游产业联动性大,关联性强,分割要求、执法困难;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之下,要适应于市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要维护旅游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新旅游法的理解.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新旅游法的理解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新旅游法解读 旅游 新旅游法解读 旅游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