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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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

惠府〔2005〕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创造最适合于经济发展和人们居住的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畜禽禁养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的范围: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市区和各镇中心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东江、西枝江沿江两岸1公里陆域范围内,东江各支流距离入江口10公里内河段的两岸1公里陆域范围内,淡水河土湖断面(土湖棕榈岛桥下)以上流域惠阳、大亚湾辖区。

二、在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严禁畜禽养殖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在本通告发布以前在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搬迁或关闭,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强制关闭。

四、禁养区的清理工作按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各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清理工作;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有饮用功能的水库(详见附件)的清理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清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清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惠州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名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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