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版)_满洲里市第一中学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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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克服官僚主义,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

(三)追究责任和处理解决信访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综合配合追究责任原则;

(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审慎及时,应查必查,有责必究原则。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

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市直部门和各区及其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追究的失职、渎职行为有:

(一)不设立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的;

(二)对应当登记的信访事项不予登记的;

(三)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15日内未予以告之的;

(四)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五)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六)复查机关未在30日内答复上访人的;

(七)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办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结,或者上报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弄虚作假的;

(八)收到改进建议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而未反馈的;

(九)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违法行政或者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或者对上访苗头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违法上访的;

(十)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造成集体上访人员劝返后,再次进京,到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或满洲里市上访的;

(十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十二)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十三)相关信访机构、行政机关人员语言过激,造成信访事件情况升级,出现严重后果的;

(十四)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五)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相关材料的;

(十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要、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

第六条 违犯本办法应追究的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至六款的,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办、市人事局等部门视情节责令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或对其进行诫免谈话,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至十六款的,由上述机关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在信访工作中有上述行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信访办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企事业单位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满洲里市预约市长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

根据《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使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为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有效避免市长接待日“接时无访、访不对口”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1、预约市长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坚持及时、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

2、本制度预约对象为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

二、工作程序

1、信访人填写《预约市长接待来访群众登记表》。

2、信访办公室根据信访人诉求,填写《市长信访接待预约单》,报分管信访副市长批示同意后,预约相关副市长,并将领导指定的接待时间、地点以《市长接待来访群众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信访人。接待时间原则上要确定在每周五的党政领导接待日。

3、接待时间及地点确定后,信访办公室根据案情需要,通知涉案责任单位的相关领导陪同接访。

4、信访办公室陪同接访。

三、工作要求

1、按照预约程序,下发接待通知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时间,但如遇特殊情况,预约领导不能在指定时间接待来访群众,应提前一天告知信访办公室,以便做好来访群众思想工作,并另行安排接待时间。

2、信访办公室要做好预约市长接待来访群众的协调服务工作,在准确安排时间、地点的基础上,要维护好接访秩序,并做好接访记录、督办、归档等各项工作。

3、陪同接访的责任单位接到信访办通知后,要在指定的时间准时到达接待现场,配合接待领导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疏导工作,并按照领导指示开展相关落实工作。确保信访案件及时、有效解决。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信访办负责解释。

满洲里市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满洲里市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满洲里市信访办工作职责,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满洲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任务是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市信访办对全市信访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行使督查督办权。

第四条 市信访办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信访办负责重点信访事项和一般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就地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客观地督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做到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第十条 坚持依靠各区、各职能部门、单位的原则。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尊重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意见,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市信访办主任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抓好上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满洲里市委、政府对信访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研究部署督查督办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抓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职责

(一)督查督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满洲里市委、政府领导指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督查督办市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督查督办越级上访量大、重复访多、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区、市直部门、单位的工作。

(四)检查、协调各区、市直部门、单位有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

(五)督查督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指导全市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督办工作。

(七)督查督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市信访办负责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每月将督办的信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备案。对经领导批准要求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办理移送手续,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办进行立项。

(二)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三)对立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督查前要制定书面督查督办工作方案,报主任批准后实施,督查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报告。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及经市信访办领导批准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办立项。

(五)市信访办对立项的督查督办信访事项要建立台帐,逐项登记。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范围、对象、时限、要求,由市信访办提出拟办意见,报主任批准后交办。

(二)交办事项原则上应送交有权处理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和信访工作机构;送主要负责同志的,一般应由有权处理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单位办公室或信访工作机构转呈。

(三)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市信访办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再次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由市信访办负责接待,市信访办可在收到相关材料(包括信件、来访材料、接谈记录、电话记录等)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始进行督查督办。第十六条 督查督办的实施

(一)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文件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可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回访信访人、明察暗访等方法。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办领导批准。

(三)督办信访事项,应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办理机关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单位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后,视情况向有关办理机关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 汇报材料的审核

(一)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公文的形式报送有关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并应由其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汇报材料应有回访记录和信访人的签字。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

(三)信访办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督查部门应及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并由信访办负责人审核、审定。

(四)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中央国家机关,自治区党委、政府,呼伦贝尔市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机关的,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负责人审核,报请主任审定后,应及时上报和存档。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限时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

第十八条 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报告,由经办人起草,经负责人审核,报主任签批后呈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由信访办编写《信访督查专报》或《信访督查通报》,报主任签发。

(二)市信访办交办案件立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督查督办结束后办理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办理机关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市信访办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建议权和使用

第二十条 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重点督办,并报请办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办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重要的政策性问题,需要研究完善的,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报市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安排有关市直业务职能部门充分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经办部门研究审核,报信仿办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对于相关单位采纳建议的情况,市信访办要及时了解、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的,须经办领导批准。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与督查事项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督查事项材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有关工作人员每季度对本人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汇总后报办领导。

(三)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和信访部门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案,不得假公济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的馈赠和吃请,不得擅自向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不得积压和漏报有关督办材料。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满洲里市司法局 满洲里市信访办关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法律的问题明显增多。为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引导信访人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推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根据国家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公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经验,经市司法局、信访办研究,现就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有利于正确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直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司法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法制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律师良好形象,提升律师社会地位。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扎扎实实地推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信访工作中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职责和工作方式

(四)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1)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2)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人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依法解决;(3)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4)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5)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采取下列工作方式,开展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1)律师每日上午在信访办公室参与信访接待工作;(2)律师参与党政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工作;(3)律师以担任法律顾问的形式为信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4)设立律师咨询电话,接受信访人的电话咨询。

(六)司法局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确保律师接待工作正常开展。

四、严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程序和工作纪律

(七)律师接待信访人,应先由信访部门对信访人进行登记、介绍,再由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和法律意见。信访部门派员参加律师接待信访人的全过程,负责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八)律师接待信访人,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遇重大事项应及时与信访部门沟通意见,不得随意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性;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信访案件的,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答复,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解决。

(九)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接待信访人时一律挂牌,公示律师姓名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律师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律师接待信访人期间的管理和指导,具体安排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的相关工作。信访部门负责为律师提供办公条件;制定律师接访工作程序;对信访接待业务工作的指导以及有关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负责律师接待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司法局、律师协会和信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律师接待信访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信访部门与司法局共同召集。主要任务是:(1)分析、研究、部署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2)听取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汇报;(3)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4)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十三)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司法局和信访办要从实际出发,从人员、场地、设施、时间等方面提供便利,保障律师接待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为律师提供参与涉法信访所需要的有关政策文件,并进行工作方式与方法的培训。

满洲里市维稳办、信访办、公安局关于处置市委、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人员暂行办法

为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人员围堵、冲击市委、政府机关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市党政机关大楼的安全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处置工作范围

第一条 凡在市委、政府机关大门及周边地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社会秩序及聚众滋事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均属本办法处置工作范围。第二章 处置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条 成立由市委和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市信访办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参加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挥市委、政府门前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处置工作。对上访事件的处置指令由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下达。第三章 处置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是负责维护市委、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担负着维护市委、政府机关周围正常秩序的重要责任,市信访办、维稳办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各单位及部门解决群众信访反映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各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是具体负责解决群众信访反映问题的责任地区和部门。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

2、信访人到市委、政府非正常上访的,统一由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调度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处置事宜,由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由市信访办负责协调相关区和部门落实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二)坚持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和依法处置的原则

1、市信访办、市委政法委、市维稳办等有关部门的信访机构和辖区派出所,在接到党政机关大楼保卫部门接访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2、非正常上访所涉及的地区、单位及部门接到市信访办的通知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做好群众工作。扎区、东湖区务必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各区、各单位及部门务必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要本着先平息后处理的原则,做好上访群众主动离开现场的工作。

3、公安、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度下,分级负责,归口指挥,及时依法处置。

(三)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的原则

1、各区、各单位及部门必须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本上来,变上访为下访,积极主动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2、信访人到市委、政府非正常上访的,市信访办要按照职责分工,逐一落实有关区、部门党政领导包案处理责任制,限期督查解决,不得拖延,不得造成重复上访。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坚决控制群众大规模到市委、政府上访事件的发生。

3、各区、各单位及部门要将非正常上访事件解决处理情况及时向市信访办、维稳办等有关部门上报备案。

(四)坚持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原则

1、各区、各单位及部门主要领导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事谁负责”、“谁引发的问题谁负责”和“涉及谁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党政领导。

2、市信访办、市委政法委、市维稳办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要加强监控考核,加大责任查究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分析研究到市委、政府非正常上访事件处置情况。市委、政府保卫部门,每月向市信访办、维稳办报告到市委、政府门前非正常上访情况,报告相关责任区、单位及部门领导是否按要求及时到现场做工作,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及时果断进行现场处置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市信访办负责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责任倒查,查责任地区、单位是否进行隐患排查,是否进行领导包案,是否落实稳控措施等事项。并将倒查结果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进行责任查究。凡违反本办法,造成群众多次越级上访或严重影响市委、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有关责任领导实行诫免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置工作一般程序

第四条 处置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先期处理。市党政机关大楼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及执勤民警发现非正常上访人员,必须及时向隶属上级机关、市信访办和维稳办通报情况。同时,要制止不法行为,维护治安秩序。

(二)引导劝离。责任地区、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以及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负责人,要共同做好上访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劝说非正常上访人员离开现场,到指定场所反映有关问题和要求,研究协调解决办法。

(三)宣告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录制宣传品,现场播放,并要求非正常上访人员离开现场,否则将依法清理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同时做好交通疏导工作。非正常上访人数较少或有紧急情形,可采取口头指令的方式。

(四)强行带离。在劝离无效的情况下,对严重妨碍市委、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非正常上访人员,以市公安局为主,市信访办、市维稳办、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协助,将非正常上访人员强行带离现场,移送市信访办接待大厅。遇有特殊紧急情形,可不经上述程序,立即采取强制性措施带离现场。

第五章 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原则

第五条 在现场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当在市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针对不同上访情况,因情施策,妥善处置。

对于上访滋事人员,能够在现场处置的,要依法坚决处置;不宜在现场处置的,在现场以外依法处理。凡发生围堵市委、政府机关大门和道路交通的,市公安局必须立即组织警力清理围堵人员,确保市委、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道路畅通。凡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带离现场的,依法对重点人员予以训诫或治安处罚。凡发生聚众冲入市委、政府机关大门等严重事件的,依法对组织者和挑头闹事人员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第六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信访人员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发生聚众静坐、示威的行为

(一)信访人员聚众进行静坐、示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现场公安部门负责人责令其解散,立即离开现场。拒不解散和离开的,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拘留。对强行冲闯公安部门设定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二)对于在执勤民警带离现场或驱散过程中,行为人对执勤民警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口头进行警告,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予以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以悬挂横幅、举状纸、穿状衣、呼喊口号、下跪喊冤、散发上访材料等形式扰乱公共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

(一)信访人员悬挂横幅、举状纸、穿状衣、呼喊口号、下跪喊冤、散发上访材料的,现场执勤民警应立即予以制止,带离现场。对上访材料、横幅、状纸等予以收缴,并登记备案。

(二)对造成群众围观,影响正常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以“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第九条 以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形势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信访人不听劝阻、疏导,影响市委、市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的,现场执勤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强行带离现场。

(二)对挑头闹事人员,现场执勤民警可进行口头警告;对首要分子可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第十条 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上访人员携带物品或危险品在市委、政府机关门前以自伤、自残或自杀的方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尚未实施被及时发现的,现场执勤民警应立即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将携带物品或危险品予以收缴。

(二)对已经实施了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的,执勤民警应立即将行为人送市医院救治,收缴其用于自伤、自残或自杀的工具。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以“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处罚。

(三)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违法行为证据规格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证据规格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行为人使用横幅、状纸、状衣、上访材料、危险物品和用于自伤、自残或自杀的工具。

(二)违法行为现场和违法行为后果及挑头闹事人员及其行为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执勤民警的工作记录。

(四)有关部门、单位及群众对违法行为和后果的证人证言。

(五)执勤民警及现场处置工作人员伤情诊断说明或鉴定结论。

(六)现场勘察的其它资料。第八章 违法行为取证要求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拍摄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应注明案由、拍摄取证的时间、地点、拍摄人姓名。

第十三条 现场证据应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劝解、疏导或制止情况,为首者及其主要骨干分子的体貌特征、违法行为的情节、案情经过等。相关证据应至少由参与现场处置的两名执勤民警分别签字。

第十四条 涉及相关单位的,应要求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特别要证明上访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十五条 收缴信访人员所用横幅、状纸、传单等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写明扣押的时间、地点,由现场执勤民警(两名以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签名。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拒不签字的,现场执勤民警应在清单上注明和现场见证人签名;事后现场执勤民警应制作工作说明,写明何时何地发现何人有何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现场发现(或事后当事人主动交出)的违法犯罪物品的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违法人员的询问笔录,重点对挑头滋事的首要骨干分子进行讯问。讯问时要有两名以上民警在场。对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法口头传唤。采取口头传唤的,应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注明,对当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当场进行盘问检查。盘问过程中,要制定盘问笔录。事后传唤的,应依法使用传唤证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第十七条 对现场证人进行取证,重点是在案发第一时间对现场证人进行取证,如信访接待人员、其他上访人员、围观群众等。询问要由两名以上民警在场,笔录经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建档存查。对非正常上访重点人员要逐批逐人、逐事逐次建档。每名重点人应有以下材料:基本情况、体貌特征、照片、每次上访情况(在何时、因何事、与何人、去何地、有何行为、起何作用、结果如何等)、接待部门处理意见以及事由记录等。

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带离现场的非正常集体性上访人员应有以下材料:基本情况(首要、骨干分子的情况、在何时、因何事、与何人、去何地、有何行为、起何作用、结果如何等)、反映问题是否符合政策、在本区和有关部门上访的情况、信访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事由记录等。

第九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维稳办、信访办、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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