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_江西省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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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试行)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2、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监督管理范围为七类二十四种,具体目录如下: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车(机、船)室。
三、许可条件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六、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许可条件为: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卫生管理公示栏。
2、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①室内微小气候及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②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通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③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④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⑤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⑥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⑦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
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6、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7、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四、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场地的使用证明(单位证明或场地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
6、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意见;
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8、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五、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六、许可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区市所在城区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七、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咨询并提出申请,按第四条(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之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应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于当场或承诺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
2、卫生行政部门在承诺时限内组织完成对申报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单位,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变更、复核和延续
1、变更
(1)公共场所经营者要求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因城市统一规划而变更单位地址或门牌号名称,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2)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②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或证件;③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3)变更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对变更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重新发放卫生许可证。
(4)新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的编号。
(5)公共场所经营者迁移地址或变更许可项目,应当按首次办理的要求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新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的编号。
2、复核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二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办理复核手续。
(2)复核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报告;②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④上二年度卫生监督意见书;⑤上二年度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的卫生检验报告。
(3)复核程序: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承诺时限内完成技术审查及材料整理、汇总、审核,并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复核的决定,对复核合格的单位,在原卫生许可证上标注复核标识;对复核不合格的单位出具注销卫生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延续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延续申请。办理程序与新办理卫生许可证程序(见第七条)相同,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
九、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被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附则
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饭馆:指顾客就餐面积≥200㎡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
2、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内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内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3、理发店: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4、美容店: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洁肤、护肤、保养、护理、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含婚纱摄影场所,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5、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以上的棋牌室。
6、舞厅: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迪厅、KTV场所、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
7、商场(店)、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300㎡或乡、镇营业面积≥200㎡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集贸市场。
8、公园、候诊室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候诊室的监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车马店名称的经营场所归类在旅店。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卫生防疫机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