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实施办法_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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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畅通人大代表的监督渠道,保障人大代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使联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应当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列入议事范围,定期研究部署联络工作。
第三条 联络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两级检察院领导和中层干部为联系人,其中市检察院领导、区县检察院检察长负责本市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市检察院中层干部负责部分市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区、县检察院负责辖区内市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每届人大代表产生后,由两级检察院分别制定联络方案。
第四条 两级检察院分别成立联络工作协调小组,分管联络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定期研究联络工作,协调联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日常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全市两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耐心听取、虚心接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
第六条 全市两级检察院同人大代表联络的主要方式为:
(一)邀请被联系的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检察工作;
(二)联系人应邀参加代表团(组)的活动;
(三)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新闻发布会、重要工作部署、工作总结等会议;
(四)查处自侦案件时,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的人大代表通报办案情况,听取他们对办案工作的意见;
(五)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审判;
(六)向人大代表寄送《新乡检察》、《检察日报》等资料。
第七条 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是市检察院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联络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草拟市检察院年度联络工作方案,提出调整、增补联系人建议名单,检查、督促联系人的联络情况,协调解决联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印制并发放代表联络卡,向代表公布联络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市检察院对外门户网站的网址、邮箱;
(四)受理代表通过网站、邮箱等途径提供的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分办、转办,办理结束后会同有关部门向代
表反馈办理结果,接受各部门提供的有关联络工作信息、资料和有关需要报备的法律文书;
(五)受理并汇总市检察院联系人送交的《新乡市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络情况登记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进行分办、转办,办理结束后会同联系人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
(六)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务司法委员会、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的联系,负责部分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召开座谈会的组织工作,负责持证人大代表的视察、约见的安排;
(七)负责对联络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工作,对区、县检察院的联络工作实施检查指导;
(八)完成市检察院领导和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联络工作。
区、县检察院应当确定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承担),指定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负责联络工作。
第八条 两级检察院各部门的主要联络职责为:
(一)负责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转交案件的办理、答复工作;
(二)根据部门职能,每月25日前向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报送当月本部门的联络工作情况;
(三)根据本院工作安排向代表专题通报本部门有关工作情况;
(四)认真执行部分案件向人大备案制度。
市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编辑《新乡检察工作通报》并寄送给人大代表。
第九条 两级检察院领导和中层干部作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联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了解上级检察院和本院的检察工作情况,便于开展联络工作;
(二)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三)在联络过程中受理人大代表转交的群众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并交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办理;
(四)认真填写《新乡市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络情况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交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
(五)邀请、接待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检察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监督需要,认真做好检察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案件报告工作。每年向人大机关和部分人大代表综合性地报告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由联络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分案和督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
真办理。答复前应当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在代表、委员满意后再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正式答复。
第十二条 建议、批评、意见和转交案件由联络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分案和督办,有关单位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在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报检察长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定期联络每年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联系人要面对面地同所分工的人大代表或代表组的召集人、联络员开展联络工作,主要是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和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检察工作通报会制度,由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联系和会务工作,相关部门根据本院工作安排准备会议材料,向人大代表通报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队伍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重要工作情况。
通报会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第十五条 建立办案工作与联络工作相结合的制度。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可视案件的情况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的人大代表通报办案情况。
控申部门应当结合检察长接待日,专门接待人大代表,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人大部分案件备案制度,接受人大对检察环节的个案监督。对于抗诉案件,有关部门在向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备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送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备查。
第十七条 联系人每次联络后要及时把联络的情况填入《新乡市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络情况登记表》,三日内交本院职能部门备案,由职能部门汇总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区县检察院检察长联系的省人大代表要把联络情况登记表层报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汇总报省检察院;区、县检察院联络的市人大代表要把联络情况登记表层报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检察院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订阅《检察日报》,为本市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寄送《新乡检察》、《新乡检察工作通报》;区县检察院为所联络的市(常委除外)、区县人大代表订阅《检察日报》和寄送本院重要工作简报。
第十九条 全市两级检察院在选任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检风监督员时,人大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条 联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市检察院每年组织一次联络工作先进单位评比。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