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_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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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达到合同要求,依据《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信息化计划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以下简称“初验”)和最终验收(以下简称“终验”)两部分。项目只有初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试运行,终验合格后才能移交并投入正式运行。

第四条 初验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终验工作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定义:

(一)项目业主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监理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对项目承担监理责任的单位。(三)承建单位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项目施工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验收方法及标准

第七条

对项目进行初验或终验时,需按如下步骤验收:

(一)登记造册。对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硬件、软件及项目文档逐一登记造册。

(二)对照检查。对照检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是否与合同条款及系统需求规格相一致。

(三)操作检查。

1、操作硬件设备,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

2、运行软件系统,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功能一致;

3、对项目文档进行包括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等方面检查。第八条

项目的验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惯例等为标准。

第三章 初验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初验目的:

检查整个项目的设备、系统功能、项目文档等,使其达到合同建设要求。

第十条 承建单位申请项目初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有建设内容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各个分项工程全部初验合格;

(三)验收审核材料齐全,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基础资料:招标书、投标书、合同书、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2、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应用测试报告、材料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

3、软件开发文档:需求调研报告、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要求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分析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

4、软件开发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和开发进度月报、项目开发总结报告。

(四)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五)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凡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供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六)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应符合知识产权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有相关的授权使用证书;

(七)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工作正常;

(八)经过监理方、项目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九)符合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十)由承建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初验申请,同时将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材料提交到项目业主处;

(十一)项目业主审核材料同意项目初验。

第十一条

初验内容:

按照项目合同,核实硬件设备是否齐全、硬件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项目文档是否符合文档撰写要求。

第十二条

初验只进行功能性测试。第十三条

初验步骤:

(一)准备阶段。项目监理单位组织人员根据初验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需求分析,编写验收计划书并提交给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项目业主单位审定。

(二)成立初验小组。项目业主负责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三)项目验收实施。初验小组按本办法第二章验收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

(四)提交初验报告。项目检查完毕,验收小组对项目系统设计、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软件运行情况等做出全面的评价,并撰写初验告提交给项目业主。

(五)项目业主根据初验报告,对合格的项目准许投入试运行;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时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在通知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初验申请。

第四章 终验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 终验目的:

对经过一段时间试运行后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终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初验合格后,项目系统能按合同要求试运行一段时间,如合同对试运行时间没有要求则由承建方与项目业主协商决定;

(二)系统在试运行期间没有出现问题,或出现的问题已经彻底解决;

(三)经过试运行,证明系统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所有功能;

(四)通过具有测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严格测试(测试方案须经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涉及到软件开发的项目需提交原代码进行测试,项目测试结果符合合同要求;

(五)验收审核材料齐全:除初验时涉及的审核材料外,还有项目建设总结评价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试用总结报告、用户使用反馈意见、项目培训计划、项目培训总结,以及由测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

(六)项目业主向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交终验申请、验收计划书及终验审核材料;

(七)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材料后同意项目终验。

第十六条 终验内容:

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建设的各种设备进行核实;对项目建设系统进行终验验收测试,并进行用户使用满意度调查;对项目建设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终验验收测试内容有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其中性能测试包括执行效率、资源占用、稳定性、安全性、兼容性、可扩展性、可靠性、并发性、疲劳强度等,涉及到网络的项目性能测试应分为客户端性能测试、网络性能测试和服务器端性能测试三个方面。

第十八条 终验步骤:

(一)准备阶段。根据终验内容由项目监理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制订终验计划并提交给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定。

(二)组成验收小组及验收专家组。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及验收专家组。

(三)项目验收实施。验收小组按本办法第二章验收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四)提交终验报告。验收小组根据全面检查的结果撰写终验报告,并提交给项目验收专家组。

(五)召开项目验收专家评审会。召开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参加的项目验收评审会,全面细致审核项目有关材料及项目验收小组提交的终验报告,并到项目建设现场抽检,最后给出最终的验收意见。

第五章 终验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终验结论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条 终验结论分为:验收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标准是:项目建设符合合同要求、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验收材料齐全、系统经有测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测试合格。

(二)“整改后再验收”标准是:项目建设任务基本完成,系统通过有测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严格测试符合合同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 未按项目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 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 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做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 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验结论的处理办法:

(一)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按统一要求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分别报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二)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再验收的,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再提出终验申请。(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承建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将在五年内不得承担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验通过后,项目业主、承建单位应办理项目移交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 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同时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将项目验收信息录入项目验收数据库,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所有档案材料保管必须严格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承建单位、项目监理、第三方测试单位、验收小组和验收专家组应对各自出具的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今后将不允许参与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或验收工作,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透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如果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属各县(区)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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