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解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_安委会安全工作职责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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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省安委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发„2010‟2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于10月25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这是在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下面对•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特点和主要内容以及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做一个解读。

10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颁布实施。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段丽元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实施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2相结合,把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相结合,把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相结合等等这一系列措施都有利于产业政策的落实,必将极大地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转型。

•实施意见‣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28条,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既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又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和安全生产技术经济政策,各条措施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总的可概括为:态度坚决、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要求更严、力度更大。

(一)态度坚决。

国务院7月7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后,7月9日,省政府就及时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决定出台我省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必须组织对•通知‣的专题学习,必须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必须宣传贯彻到全省所有企业和全体员工,必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这四个必须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坚强决心。

(二)目标明确。

概括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可以用三句话表达清楚,即: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主要表现在:全省事故总量逐年下降,连续六年实现了国务院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二是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甚至无视安全,非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三是我省企业“小、散、差、乱”现象突出,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管理差、人员素质低;四是重点建设项目多,安全生产“三同时”不落实,存在大量隐患。因此,•实施意见‣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这些问题,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坚持安全发展,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变”,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工作目标。

6明确规定,在•实施意见‣中,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提出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六大制度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以说这六大制度是防止重大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建立了以上制度,并不等于就解决了安全生产问题,再好的制度必须要严格执行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实施意见‣中还明确了执行这些制度的具体要求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除上述六大制度外,企业还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其他各项制度。即: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制度都必须建立。

四是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上。•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划分非法生产建设的重要标准,即:无证或证照不全组织生产经营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范围组织生产经营的;以资源整合、技改和矿山企业“以探代采”为名违法生产的;非法违法承包、分包的。提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划分标准的依据,是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通知‣以及国务院“打非治违”相关文件精神和近年来我省打非工作的实际提出的,其法律依据充分、处罚措施严厉、结合实际紧密,对于当前及今后各地开展“打非治违”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是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上。•实施意见‣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的两个责任主体。即: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建设上,明确了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和评价验收、整改销号六项制度。在隐患治理的具体要求上,必须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必须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这些措施,是总结了近年来我省隐患排查治理经验,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提出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是在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上。这是近年来国务院相关文件中第一次强调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很多安全生产问题都与技术密切相关。如:煤矿的瓦斯事故往往与通风管理有关,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爆破事故往往与爆破施工设计、施工组织等技术管理工作有关。我省各类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

10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的问题。

二是在安全生产监管措施上,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安全生产约谈、安全生产“黑名单”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等五大制度。这五大制度,有些是我省已经实行,并被实践检验切实行之有效的,如:“一岗双责”制度;有些是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之成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制度。如: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黑名单”制度等,在•实施意见‣中都作出了细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有些是新实行的制度,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通过•实施意见‣明确,是监管制度的一大创新,有利于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也有利于让社会公开监督事故查处工作。

三是重大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国务院•通知‣对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规定的是由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我省在2008年就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规定重大隐患由省、州(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实践证明由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力度更大、执行力更强、效果更佳。因此,•实施意见‣中仍然坚持了这一行之有效的办法,这也是我省的地方特色。此外,虽然事故隐患治理的主体是企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重大隐患已找不到治理的主体,并且危及公共安全;一些企业无力治理隐患,不治理就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实施意见‣要求,各州(市)、县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重大隐患治理资金。

四是在“打非治违”上,•实施意见‣要求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实施严厉打击,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或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强调:各级政府是打击非法违法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主要领导必须亲自过问,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参与,这是由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广泛性所决定的。

五是在监管队伍建设上,•实施意见‣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同时还明确了乡(镇)安全监管站的314工作前移、中心下移,增强“打非治违”工作的时效性,并使之成为经常性的工作,对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保持长期的高压态势。

贯彻•实施意见‣应当注意把握的有关问题

•实施意见‣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需要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多方面去理解、去把握。

一是关于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的问题。

按照2004年我省实施的•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算,以2009年为例,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250元测算,为10.8万元。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我省的•实施意见‣,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应为34.35万元,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各10年测算),三项合计大约为60万元。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确保赔偿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关于•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

•实施意见‣中的处罚措施均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作出的。同时,有关法律法规均有相应规定。因此,在具体落实•实施意见‣的要求时,要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衔接,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时,要按照•实施意见‣的基本要求和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依法行政。

三是对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理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意见‣要求:“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这一规定与•安全生产法‣并不矛盾,•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而•通知‣和•实施意见‣规定是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符合•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的。

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要求

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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