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_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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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及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镇规划区园林绿化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城镇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

县林业、国土、环保、财政、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住建局和各镇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县住建局应从全县实际出发,考虑城镇发展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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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好县城园林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生态系统,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及其相配套的园林绿化规划。

第五条

县住建局按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扎实开展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第六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做到建设一处、绿化一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三)城镇规划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0%,地处郊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

第七条

在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必须编制绿化工程总图和配建表,经县住建局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后严格执行,确保绿化用地面积达 -2-

标。

第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等公共地段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县住建局审批。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配套落实工程总造价2—5%的绿化建设资金,并按县住建局批准的绿化工程总图和配建表实施。各类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工程完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年度绿化季节。

第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安排绿色经费。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计划安排。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县内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应积极控告、检举和制止。

第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分工负责管理:

(一)县城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郊风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含行道树)的绿化,由县住建局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建设和养护。

(二)县城规划区内背街小巷、村民聚集区小型绿地的绿化,-3-

由城关镇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三)各镇规划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及所管辖的道路绿化,由各镇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县住建局进行技术指导。

(四)城镇居民居住区和开发区的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养护。

(五)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建设和养护。各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范围,由各单位按统一规划负责建设和养护。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河道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城镇各类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应接受县住建、林业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城镇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住建部门或园林绿化专业机构按规划提供苗木、组织栽植、负责管护的树木(含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和部门所管辖地段自行栽植的树木,归单位、部门所有;

(三)居民宅院内自行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四)居住区公用场地内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第十三条

城镇公有或私有树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县住建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凡砍伐树木经申请批准的,应按“伐一栽三”的 -4-

原则予以补栽,并交纳树木成活保证金。自然衰老需更新的树木,经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凡移植树木和占用树池(带状按实际面积计算,单株按1平方米计算),须按“移(占)一补三”原则补偿树木和绿地,并交纳移栽树木成活保证金,恢复绿化设施。

城镇规划区内除私有树木外,其他树木的修剪必须经县住建局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十五条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含行道树树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作它用或出租转让。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须经县住建局批准,并按规定补偿。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各类建成绿地(含行道树树池)。确需占用的(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须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交纳占用费。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各种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应按设计规范距树木1米以外,并保护好树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和交通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工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树木,但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八条

县住建、林业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建立城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落实管护责任。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住户负责养护,县住建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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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在城镇绿化管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绿化环境的行为;

(一)损坏城镇绿化树木的根、茎、花、叶、土壤及生长环境。

(二)损坏花卉的整体或局部;

(三)在草坪、绿篱等地被植物带践踏、挖掘或开路;

(四)在树木、花草周围取土、焚烧或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垃圾以及停放车辆、设置广告、堆放物品、放养牲畜等;

(五)依树盖房、搭棚、挂牌、系绳晾物等;

(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第二十条

凡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绿化费,由县住建局统一集中作为城市绿化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全部用于城镇园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

调出、调入本县的绿化苗木,县林业部门应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进行检疫。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6-

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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