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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报告书

2011-7-18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4条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臵、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臵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论文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

变更前后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只是作为合同主要内容土地用途、土地出让金等发生变更的,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

土地作为一种流通领域的特殊商品,土地价格是由许多可变参数决定的,不同的区段、不同的时点、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容积率等,都会使土地的价格发生明显的变化,土地受让人因此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就大不一样,一旦土地用途变更,土地出让金也必然发生调整,如果不对出让金进行调整,就不真正体现合理、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调整土地出让金的时点应以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的时点为依据。原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与调整土地出让金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相比较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原高现低;二是原低现高。在现实生活中受让方改变用途几乎都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土地出让金标准原低现高的现象,往往都是受让方要向出让方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应由受让方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3.2变更土地用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必须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合同,一方面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签订的;同时在现行标准下,又体现了国家对土地出让市场的规范运行和管理职能的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一般而言,普通的民事合同,如果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只要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即可。而土地用途的变更,除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外,还必须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同意。

在实践中土地用途的变更有四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就用途变更已经达成协议而仅仅是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此种情形下的土地用途的改变属于尚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变更用途且也获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只是出让金如何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重新签订正式合同;三是变更土地用途获得了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出让方没有同意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变更土地用途未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未和出让方达成一致,无论其是否符合规划,是一种标准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章建筑行为。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以第二、四种情况为主。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出让合同就其本质来讲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而它应该遵循民事合同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同时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用途,是一种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用途的事由出现、出让方发现后,应当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贯彻土地用途管理法律制度;反之,当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事由出现、出让方发现后,出让方却不行使解除权,这形同默认受让方的违法行为,这无异于架空土地用途的法律制度,这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有悖于依法行政。实践中,由于土地用途的变动牵扯很多利益,为谋利,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出让方视而不见,借机权力寻租也屡见不鲜。同时,也为客户提供了操作的空间。

案例

舒城县国土资源局 [基本案情]

南京交电家电(集团)总公司出于家电行业市场疲软、竞争激烈、企业效益滑坡考虑,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解决企业下岗职工的安臵问题,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位于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凤凰东街60号的国有划拨土地(批准用途为仓储用地)14000平方米改作经营性用地,并于2000年6月正式动工建设“金碧辉煌娱乐中心”,该项目工程于2002年5月竣工,目前已投入经营。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用地案件。进入九十年代,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我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土地由单一的资源属性转变为兼具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除某些特殊行业和特定用途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逐步实行市场化配臵,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突显。我国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对城镇国有土地现状按照土地用途、生产特点、使用方式和地表特征进行分类,不同的土地用途,出让金的标准和出让年限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对国有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此,土地用途一旦确定,就不得无故改变,如果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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