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推荐)_江苏省工程第五套表格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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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引言

1•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坚持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导和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维护好优良的城市环境。

1•2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公共场所(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照明、城市绿化、公共水域容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2 街景容貌

2•1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2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2•3 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工程完工后及时修复、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2•4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刚性围挡,且不得擅自占道;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2•5 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应设置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3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3•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广场、公园、地铁(轻轨)及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公共活动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3•2 道路、桥梁路面平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路牙完好,人行道无路障,应设置无障碍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无残破污损。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智、箱等。

3•3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不得影响周围景观。3•4 禁止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安全岛和其他公共场地上不得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阀门)。

3•5 防空洞、地下室等地下空间设施的出入口、通风口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3•6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3•7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3•8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停靠站(牌)、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安全护栏、隔离栏(墩)、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垃圾桶(箱)、废物箱、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粉刷、维修或更换。

3•9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3•10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3•11 不得在道路、桥梁、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

3•12 各种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污损路面。

3•13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流散物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4 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

4•1 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容应与街景协调,保证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保持安全、整齐、醒目、完好。陈旧、被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4•2 店招店牌、广告牌、指示牌等户外标志,应严格按照城市街景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澈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户外广告、招牌标志、夜景亮化设施、霓虹灯、画廊及各类栏(亭)等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必须规范,无缺字、错别字等现象。发现标志及图案文字有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绿地或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或设摊进行宣传活动。

沿街建(构)筑物立面的店招店牌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

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外墙设量广告,不得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窗口的采光、通风和造成光污染。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要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出租车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不得擅自在树木、线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立面上设置或悬挂灯箱、布(条)幅、布幔、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物品。

布幔、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主城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公益性广告。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如原广告合同设置期满,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3 经批准的节日或公益宣传标语等,应当与周围整体环境相协调,并按规定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4•4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5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应按当地夜景照明规划进行设置,并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5 环境卫生

5•1 任何单位、住户、个人都应当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积尘,无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

5•2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积雪应当及时清除。清扫保沽质量应符合《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5•3 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化,积极开展分类收集。

5•4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不污染环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

5•5 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5•6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5•7 经批准的(早)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某销售网点等,应当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畅地整洁。

5•8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化类池,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等施工工作,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5•9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洁良好。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有条件的城市可新建一类以上公厕;临街公厕应为二类以上公厕;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5•10 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等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整洁,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

5•11 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治,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5•12 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免、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6 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6•l 城市道路和临街绿化布局合理,植被养护良好,无违法占绿。

6•2 行道树应排列整齐,同一路段树木品种应趋于一致,树冠应均匀完整,枝繁叶茂,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边无泥土裸露现象,行道树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和路灯照明,不得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其支撑物应统一高度,统一形式。

6•3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树叶无积尘,内无垃圾和杂物。道路绿地率:主要道路不低于20%,次要道路不低于15% 6•4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古树、名木应设有明显的保护标志。

6•5 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绿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漂浮。6•6 市区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完好、无缺损,无占绿、毁绿现象。

6•7 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必须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

6•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6•9 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无废弃物堆积,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6•10 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6•11 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

6•12 城区河道不得停泊住家船以及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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