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_违约金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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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
我院在受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在庭审中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而原告称被告就此问题没有提起反诉,人民法院不应采纳。所以双方就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笔者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对如何主张的问题,笔者还没有看到有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通过反诉主张的,也有通过抗辩主张的,法官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一样,有的法官认为应当通过反诉的方式进行主张,因为受害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独立的请求权。而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其目的是为了吞并、抵消对方的请求权,也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应当通过反诉进行主张。但更多的法官认为,违约方不必通过反诉来主张,通过抗辩的方式主张就可以了,因为两种方式进行并不必然产生两种不同结果。笔者认为,因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违约方采取什么方式进行主张都是可以的,法院不宜对此作出限定,应当允许当事人以抗辩的方式进行。因为以抗辩的方式主张,更便于案件审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没有必要对当事人过于苛刻,非要当事人以反诉方式提出。对当事人过于苛刻,其实无形对审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本来能尽快开庭审理的案件,由于让当事人提出反诉,需要再给双方举证期,或者是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需要举证期限或是放弃举证期限,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判实践中双方的争议往往纠缠于是否违约而非违约金是否过高,因此在当事人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场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或过低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