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员法规题_资料员法规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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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 1.《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6.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为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9.(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
10.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有(4个)。
1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2.施工图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时,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13.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14.档案馆代号由(档案馆)填写。
15.京建发[2010]111号文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不超过(3项)工程 16.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下的工程,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17.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名)。18.对于一年内同一建筑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时,启动动态核查。19.施工单位应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60%)用于一线操作工人培训。20.保障性住房经招标确定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可随意变更)。
21.对于核查建筑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限期整改不少于(1个月)。22.用工单位使用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管理。
23.勘察与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执业人员)担负。
24.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5.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的为(5年)。
26.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2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8.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9.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二.多选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2.建筑分项工程应按(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
3.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凡施工图(结构、尺寸)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幅面超过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5.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6.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
7.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220mm,厚度分别为(20、30、40、50)mm 8.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等进行隐蔽验收时,必须有见证照片。
9.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10.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
1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
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6.《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建筑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18.《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19.《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20.《建筑法》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三.判断
1.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2.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的那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4.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6.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7.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8.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
10.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11.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12.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13.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
14.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15.质量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16.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制度。
17.所有生产供应单位应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进行源头管理。
18.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