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企业须知(推荐)_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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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企业须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确保获证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度审查报告。企业申请年审应提出交以下资料(每一个证提交一套年审材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报省、市质监局各1份、企业1份,封面、自查表、自查结论三处需盖企业公章)。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审查细则》所规定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五)自行出厂检验企业提交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2份。
(六)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应提交复查检验报告或加严检验报告;
(七)每个申证单元的产品要提交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包装)清样一份。
根据年审情况,年审结论分为三种,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全部符合规定的,年审结论为年审合格;二是发现企业不符合食品许可证年审监管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年审要求的,年审结论为复查合格。三是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年审结论为复查不合格。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时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吊销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