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本_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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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鞭陀健身协会章程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酒泉市肃州区鞭陀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酒泉市肃州区鞭陀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团结和组织广大鞭陀爱好者,倡导献身创新求实,相互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下,广泛开展体育健身和竞技活动,促进社会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技术人才的城战,为提高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肃州区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酒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立在酒泉市东大街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开展群众性鞭陀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鞭陀技术水平。

(二)培养发掘人才,促进鞭陀技术水平的提高。(三)组织和指导鞭陀训练,举办全区竞赛活动;(四)开展鞭陀技术交流,加强与友邻县市协会的联系;(五)举办鞭陀培训班或鞭陀安全健身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与各人会员组成:凡身体健康,无各类不适合鞭陀运动病症者均可申请入会,因鞭陀运动本身存在一定危险,协会对活动中存在的各类人身伤害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热爱鞭陀运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活动基础和基本的活动能力。单位会员必须与本协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各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或协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及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或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事务;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表彰奖励先进;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协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对外的交往和业务联系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加强的团队领导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协会常务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协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协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常务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中止会议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义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协会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酒泉市肃州区鞭陀健身

协 会 章 程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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