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文章_人民调解工作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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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优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松潘县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东北部,东接平武县,南依茂县,东南与北川县相邻,西及西南紧靠红原县、黑水县,北与九寨沟县、若尔盖县接壤。地貌东西差异明显,以高山为主;地形复杂,海拔悬殊。全县幅员面积8486平方公里,辖2镇23个乡,总人口74166人(2010年),由22个民族构成。
随着2009年《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标志着松潘县人民调解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凌乱到规范,逐渐走上了快速健康的发展道路。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进行法制宣传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等职能。当前司法局在党委、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帮助下,克服诸多困难、开拓进取、狠抓业务学习,勤奋工作,为我州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成兰铁路、工业园区、古城改造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导致我县各类矛盾层出不穷,各级党委、政府应接不暇,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根据全县的实际情况,要求全县各乡镇要突出人民调解的重要性,以案说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用调解的手段去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减少党委政府的压力。这一举措得到了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的积极响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优势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目标,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性质和保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驻扎在各个乡镇,通过走村入户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亲情帮教大走访等司法行政工作,使得司法所最直接地和群众打交道,与广大农牧民建立了深厚的情谊,有着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对于社情民意更是相当的熟悉,平时收集矛盾纠纷情报就要容易一些,准确一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就会多元化一点,就能基本达到“一般矛盾不出村,大的矛盾不出乡镇,疑难复杂矛盾不出县”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熟悉、业务精湛、法律素养较高。司法所九大职能中,一项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另一项是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这就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平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对此项工作熟悉,加之司法所无论在法律支持、信息筹备、宣传教育方面,还是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方面可能都更胜一筹,尤其是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招录起点高,法律知识相当于其他单位就普遍较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就更加专业化,同时司法所对适应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新需要,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双重管理、身份多元、所处位置特殊。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履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等职能。同时,由于我县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遗留的诸多原因,导致我县司法所具有双重管理的性质。在日常工作开展中,由于司法助理员的身份多元,所处的位置特殊,更加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沟通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突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排头兵,是主力军;司法行政机关是教导员,是指挥官,担负着指导人们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指导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到调解的成功与否。目前,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80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47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8个。司法行政机关下设司法所25个。但就全县总体的情况来看,虽然组织机构健全,但发展相对滞后,使其司法行政机关不能更好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研,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转变的问题。在乡镇有些同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事,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法委大调解办的事,有没有乡镇司法所无所谓。这种观念不仅阻碍了司法所建设的进程,也阻碍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更影响了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意识不到位的问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九大职能中的一项,是必要的,有益的。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变革,司法行政职能日益增多,在完善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还兼职着党委政府的大量工作,在众多工作面前很难做到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面面俱到,具体工作中产生了行于表面、流于形式;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在文件、口头上的形式。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对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的作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等几方面在思想上还未能完全重视到位。
三、司法所用房紧张的问题。由于诸多原因,我县绝大多数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紧张,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独立的专门的办公场所(人民调解室),很多制度需要上墙,很多档案材料要完备,但司法所不具备条件,很多乡镇只能依托乡镇政府把会议室变成调解室,来开展此项工作。
四、人员配备少的问题。县局基层股一直肩负着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职责,但就人员配备上看,县局基层股只有三人,还承担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所建设和其他的工作职能,少数几个人很难以胜任全县全部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往往事倍功半。
五、调解员水平不高的问题。调解员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作用以及发展前途的决定性因素。但由于我县属于半牧半农区,群众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虽然我县司法局先后组织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了三次,也要求各乡镇司法所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但总体来看,人民调解员在业务上不熟不精的状况仍然突出,加之基层人民调解员更换频繁,每一次换届,每一次局部人事变动等因素都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技巧和法律知识掌握上跟不上需要,导致调解员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三、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建议对策 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有着诸多的优势,更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力军和主角。要适应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新需求,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的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积极投入大调解格局的创建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二、坚持长期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本职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指导作用意义重大。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好坏。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托大调解,构建大格局,营造大和谐”的原则,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机制,加强指导,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三、坚持提升素质,充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队伍。松潘县处于半农半牧区,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现有调解员素质不高,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依据道德和简单的法律常识作出片面的判断,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有效的把握,调解工作不着重点,不能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调解工作开展的不够理想。为进一步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那么,在现有的基础上充实司法所人员,只有充实了司法所人员,通过司法所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培训,才能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他们从业的自信心和使命感,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四、坚持互通有无,加强三大调解的衔接配合。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解调的衔接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多元化机制,是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必要要求,也是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形成民间纠纷大联合、大调解格局。建立协作制度,定期研究,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五、坚持考评问效,夯实人民调解基础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在实事求是,切实将指导工作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指导作用,切忌行于表面、流于形式。因此要建立考评问效机制,对工作开展好,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调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岗位。这样才能夯实人民调解基础工作,使广大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干警从思想上对人民调解工作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与到该项工作中,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有着自己特有的优势,更是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主力军和主角。同时,又存在诸多问题,就要求广大司法干警应当切实履行好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切实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为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稳定的外部环境,让人民调解这支“东洋之花”开的更加灿烂。
(单位:松潘县司法局
责编:梅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