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国际企业学系_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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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管理學院金融與國際企業學系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9.09.21.校長核定
99.06.17.國際貿易與金融學系/金融研究所98學年度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輔仁大學各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之組成:
由系主任召集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至少五人組成之。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有不足,應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並報經管理學院院長核定補足。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不得參與表決。審議升等案若具資格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其不足名額,應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具資格者,報請院長核定補足。
第三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系教評會之職責:
系教評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就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先行初審,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人、配偶及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均應予迴避。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則、教師聘任辦法、教師升等辦法及教師資格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依層級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