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聘用规定_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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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神康医院
福康医(2012)0
1号 关于印发《福州神康医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经2012年7月4日院务会讨论通过的《福州神康医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神康医院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抄送:李金国总经理、徐文均院长
福州神康医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院务会通过)
为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稳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各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第二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投身精神神经康复事业,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具备岗位需要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和相关经验。
第三条招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聘方案。须明确招聘人员条件、人数、招聘程序、招聘时间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被聘人员应如实填写“福州神康医院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的劳动关系状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及户籍、档案存放处、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原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情况。
(三)考试。由人事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能力、水平等方面考核(包括笔试、面试)
(四)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同意聘用,并形成书面综合材料,提出初步意见,经院长同意,报总经理审批。
(五)体检。
(六)聘用。聘用人员试用期3月,试用期满后用人科室须以书面形式做出考核鉴定,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将考核意见反馈人事部门,体检合格,人事部门呈报院长同意,总经理审批正式聘用。
第四条 正式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人事关系由院部指定的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院人事部门协助个人办理相关手续,档案管理费用自付。
第五条 各类专业技术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每月中专950元、大专1000元、本科1050元;试用期满并签合同每月中专1100元、大专1250元、本科1350元;见习期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者由院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注册,其待遇为每月中专1500元、大专1600元、本科1700元。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由院方聘用并注册人员按以下待遇:试用期人员,初级士1200元、初级师1350元、中级1550元。试用期满初级士(中专1500元、大专1600元、本科1700元)。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并由院方聘用并注册人员,初级师1800元、中级2200元。另按闽人发[1999]132号文件发给相应岗位的卫生津贴。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由院方根据岗
位工作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护士工资标准详见表1-
2(二)院方对聘用人员:1.第一年住本院内包食宿,自行解决住宿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2.正式聘用人员奖金根据医院经济效益确定,按月发放,试用期人员无奖金。
(三)院方对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满一年,院方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四)院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聘用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五)聘用高中及以下学历各类人员,工资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聘用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和已正式退休人员,待遇由总经理另定。
(七)担任科主任,护士长人员经考核完成管理目标的按月发放职务补贴200—500元,经院长同意,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院方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岗位、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聘期:工作人员人员聘期1--3年。
第八条 续聘或终止合同:院方依据合同规定及岗位要求,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对聘用人员在受聘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
核,各用人科室及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续聘或终止合同的意见,报院长同意,总经理审定按规定办理续聘或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条 要求有执业资格证岗位的人员试用期满一年,应考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1-3年内仍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者,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