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网错题_司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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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相约于某日晚在环城路上一比车技高低,以最先跑完环城路者为胜。甲超速驾驶过程中,将一正常穿越马路的女大学生撞飞,当场死亡。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2002年10月10日晚上,王某(女)骑自行车下班回家。当车骑至一转弯处时,被持刀隐藏试图抢劫的李某拦住,王某被吓得不知所措,李某抢得王某的手表一块,现金200元及自行车一辆。抢完后,李某瞥了一眼王某,见四处无人,欲强奸王某。此时王某已镇定许多,当李某向王某扑来时,王某蹲下捡起一块砖头,用力砸向李某,致其昏迷,王某趁机将手表、200元现金取回,骑车离开现场。因夜已深,王某害怕,就准备休息,宿于路旁的一户农家中,随女主人的孙女同住一室。李某清醒后返回家中,在院内发现了王某的自行车,就问其母杨某是否有一女子来过,并向杨某担白抢劫一事,杨某得知后怕其子受罚,遂告知李某,王某与其孙女同住,睡在外侧,遂李某持刀欲杀王某,杨某得知后不加阻拦,反而为其准备麻袋和绳索,李某进屋后,持刀猛刺向睡在外侧的人,待床上无动静后和杨某一起将尸体拖出,准备装入麻袋进行掩埋。这时李某和杨某才发觉被杀者是李某的女儿,原来李某回家后的情况被惊魂未定难以入睡的王某听到,她为保卫自己将李某的女儿推出外侧,里侧在被子里放进枕头作掩怖,在李某和杨某准备埋尸体时,趁机从窗户逃走。李某错杀女儿的行为如何定性?
4.叶某,搬运站板车工人。在码头货站承担短途货运工作多年,对这里的道路情况十分熟悉。某日,天下雨,叶某与另一板车工人张某,搬运铁块去货场。行至路坡时,张对叶说:“今天路滑,你的车没有刹车装置,我来帮你驾车下坡。”叶说:“没关系,我技术好!”说着便单独驾车下坡。终因车重路滑,控制不住车速,将1名行人撞倒,轧断双腿。下列关于叶某的心理态度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B,D 您的答案:A,B,D × 您答错了!同时,此题已自动存入[您的错题记录],以备今后复习时重点练习!请仔A不属于意外事件 B不属于过失
C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A属对象认识错误 B构成故意杀人罪 C构成过失杀人罪
D是犯罪既遂
ABD A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对甲所构成的犯罪,应数罪并罚 C对甲所构成的犯罪,应择一重处罚
D乙不构成犯罪
AC 细阅读本题评析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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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叶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已经有所预见。但他过叶地估计了自己的驾车经验和应变能力,对当时的客观危险情况估计不足,轻信凭借自己的技术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冒险行动,终酿成驾车撞人,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7.下列关于我国刑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C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目的D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参考答案:A,D 您的答案:A,C,D × 您答错了!同时,此题已自动存入[您的错题记录],以备今后复习时重点练习!请仔细阅读本题评析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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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正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一规定表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故B错。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的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不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故C错。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不适用死刑,当然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因而D项是正确的。故选AD。9.下列何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A伪证罪 B诬告陷害罪 C间谍罪 D非法行医罪
参考答案:A
15.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参考答案:A,D 您的答案:A,C × 您答错了!同时,此题已自动存入[您的错题记录],以备今后复习时重点练习!请仔细阅读本题评析或讨论。每天进步一点点 你一定会成功的答案解析:答案:AD [解析]:该题目是把单位犯罪的有关知识点综合起来考查,让我们来逐一分析各项。A项后半句没有错误,贷款诈骗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单位涉嫌贷款诈骗行为的定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20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B项没有错误,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此,行政机关是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可以是单位犯罪的主体。D项盗窃电力可能构成盗窃罪,这个罪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同时也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个同样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且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故D中的说法错误。另,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关于单位犯罪,只有刑法分则明确叙明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单位才可成为犯罪之主体.16.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甲对身患重病的父亲长期不送医院就医,结果其父因延误治疗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甲系盲人,对于甲的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参考答案:A,B 您的答案:A,B,D × 您答错了!同时,此题已自动存入[您的错题记录],以备今后复习时重点练习!请仔细阅读本题评析或讨论。每天进步一点点 你一定会成功的答案解析:不作为,是指不积极实施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业或者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宪法和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成员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刑法也要求履行这些义务,否则即追究刑事责任。选项A中,甲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送患重病的父亲到医院治病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甲应为而不为,以至其父因延误治病死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与其父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应负刑事责任。故A正确。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故B也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C错。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其中危害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作为和不作为。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此,D也是错误的。故选AB。
17.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有哪些?
行为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 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罪名上的误解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判处的刑罚轻重的存在的误解
参考答案:A,B,C,D 您的答案:A,B ×
答案解析: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
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
20.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解正确的是
单位构成犯罪,必须是由我国《刑法》明文加以规定
我国《刑法》中,单位不能成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犯罪主体 定 单位犯罪的规定最早出现于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而我国则是在1997年《刑法》中首次加以规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参考答案:A,D 您的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单位犯罪是指由我国《刑法》明文加以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限定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我国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多达125个但单位不能成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体。刑法中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主体.23.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下列哪些情况
社会义务
由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业上或职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参考答案:B,C,D 您的答案:C,D 答案解析: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所以本题选择BCD 刑法中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指哪些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参考答案:A,B,C
3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参考答案:A,B,C,D 您的答案:B,D
答案解析:A正确,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正确,此种因果关系形式为,两个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C正确,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D正确,钟某的行为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为,所以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犯罪人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不影响犯罪构成,所以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3.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A,B,C,D 您的答案:B,C,D 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黄某希望烧死张某,他对烧死张某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料到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采取的措施不够或未采取措施。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法律用语来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在此点上与间接故意较易区分。而意外事件则是,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则显然与本案不合。